法院修法聲押被告不得徹夜訊問
* 2009-06-10
* 中國時報
* 【郭良傑/台北報導】
司法院九日審議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聲請羈押的被告,深夜十一時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得請求法院於隔天白天繼續訊問。該修正案送立法院修法後,預定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司法院表示,這項制度完成建制後,可一舉解決長期以來,受聲請羈押被告漏夜應訊的問題,可說是我國司法人權進步的重要界標。
現行的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經常可以發現檢察官雖於日間向法院提出聲請,但因案件繁複,延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另外就是檢察官於深夜始聲請羈押,致被告漏夜應訊情形。
為尊重人權,確保被告於意識清楚情況下接受訊問,防杜深夜疲勞訊問爭議,保障正當法律程序與維護被告基本人權,司法院主動規劃法院深夜暫不訊問聲押被告制度,於廣徵各方意見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修正案。
這項修正案明定法院於受理羈押之聲請後,原則上應即時訊問被告,但至深夜十一時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得請求法院於隔天白天訊問。
這項新制未來實施後,牽動法院軟硬體設施及人員調配甚鉅,司法院將責成各法院建置被告適當休息場所,妥適調配法警人力,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配套措施預計六個月內完成,將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另外,針對律師與在押被告接見時的不合理限制,為進一步保護被告人權,司法院也根據大法官會議六五四號解釋基礎,審議通過刑事訴訟法第卅四條、第卅四條之一、第四○四條及第四一六條等修正案。
未來律師與在押被告之接見限制,應由法官簽發限制書之外,還明白規定,不得限制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之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的接見或互通書信;檢察官為偵查的必要,雖可以指定接見的時間和場所,但不可以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正當防禦權。
* 2009-06-10
* 中國時報
* 【郭良傑/台北報導】
司法院九日審議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聲請羈押的被告,深夜十一時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得請求法院於隔天白天繼續訊問。該修正案送立法院修法後,預定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司法院表示,這項制度完成建制後,可一舉解決長期以來,受聲請羈押被告漏夜應訊的問題,可說是我國司法人權進步的重要界標。
現行的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經常可以發現檢察官雖於日間向法院提出聲請,但因案件繁複,延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另外就是檢察官於深夜始聲請羈押,致被告漏夜應訊情形。
為尊重人權,確保被告於意識清楚情況下接受訊問,防杜深夜疲勞訊問爭議,保障正當法律程序與維護被告基本人權,司法院主動規劃法院深夜暫不訊問聲押被告制度,於廣徵各方意見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修正案。
這項修正案明定法院於受理羈押之聲請後,原則上應即時訊問被告,但至深夜十一時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得請求法院於隔天白天訊問。
這項新制未來實施後,牽動法院軟硬體設施及人員調配甚鉅,司法院將責成各法院建置被告適當休息場所,妥適調配法警人力,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配套措施預計六個月內完成,將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另外,針對律師與在押被告接見時的不合理限制,為進一步保護被告人權,司法院也根據大法官會議六五四號解釋基礎,審議通過刑事訴訟法第卅四條、第卅四條之一、第四○四條及第四一六條等修正案。
未來律師與在押被告之接見限制,應由法官簽發限制書之外,還明白規定,不得限制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之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的接見或互通書信;檢察官為偵查的必要,雖可以指定接見的時間和場所,但不可以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正當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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