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 規定,駕駛人應賠償
因此所生之損害;如致人於死者,倘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而依民法第 194粪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
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然,該車
輛駕駛人如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規
定,保險人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害
人之父、母、子、女、配偶及受扶養權利者向駕駛人請求賠償時,其已受
領之部分得扣除之。
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 規定,駕駛人應賠償
因此所生之損害;如致人於死者,倘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而依民法第 194粪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
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然,該車
輛駕駛人如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規
定,保險人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害
人之父、母、子、女、配偶及受扶養權利者向駕駛人請求賠償時,其已受
領之部分得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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