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都更顧問會議10共識 建議由法院執行拆除
2012年4月10日 08:05自從文家文林苑事件後,都更案相關規定爭議不斷,4月8日台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召開第二次會議,達成10項共識,北市都更顧問小組建議,地方政府施行都更一案時,應以司法體系裁決,並由法院執行拆除。
對於較具爭議的第36條都更條例「地方政府對拒遷戶有代拆的義務」,都更顧問小組提出刪除地方政府應負有代拆義務,並回歸司法體系裁決,並交由法院執行拆除的建議。此外,都更顧問小組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之一條「政府強制徵收的規定」,為確保估價師判斷的公正性,明訂需要都更的建築範圍內需有3家估價師的成立,分別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
北市都更顧問小組表示,顧問小組運作不會偏袒於一方,並堅持專業的作法,主要對都更制度修法檢討,提出短期到長期階段的建議供北市府採納,台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第二次會議有以下幾點共識:
一、刪除地方政府應負有代為拆遷之義務,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拆除與否,並由法院執行拆除。
二、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之規定。
三、為確保估價師選定之公正性,建議明訂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三家估價師之選定,需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指定。
四、明訂更新案應於地上物完全拆除後,始得核發建照及預售。
五、建議劃定單元及事業概要合併辦理,同意比例門檻由原來之1/10提高至1/2,送件前應有自辦公聽會,送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會,並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確定範圍。不同意劃入更新單元者,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為之,供審議會參考。
六、建議新增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之機制,其同意比例門檻為9/10。
七、百分之百協議合建之案件,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之規定,並建議以簡化程序辦理,惟審議會仍應針對公益性部份進行審查。
八、建議同一更新單元內,倘有不同意重建者,得採整建維護方式處理。
九、為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以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
十、為提升審議品質,建議明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審查。
原文網址: 北市都更顧問會議10共識 建議由法院執行拆除 | 政治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ping.fm/kFh9E
2012年4月10日 08:05自從文家文林苑事件後,都更案相關規定爭議不斷,4月8日台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召開第二次會議,達成10項共識,北市都更顧問小組建議,地方政府施行都更一案時,應以司法體系裁決,並由法院執行拆除。
對於較具爭議的第36條都更條例「地方政府對拒遷戶有代拆的義務」,都更顧問小組提出刪除地方政府應負有代拆義務,並回歸司法體系裁決,並交由法院執行拆除的建議。此外,都更顧問小組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之一條「政府強制徵收的規定」,為確保估價師判斷的公正性,明訂需要都更的建築範圍內需有3家估價師的成立,分別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
北市都更顧問小組表示,顧問小組運作不會偏袒於一方,並堅持專業的作法,主要對都更制度修法檢討,提出短期到長期階段的建議供北市府採納,台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第二次會議有以下幾點共識:
一、刪除地方政府應負有代為拆遷之義務,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拆除與否,並由法院執行拆除。
二、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之規定。
三、為確保估價師選定之公正性,建議明訂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三家估價師之選定,需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指定。
四、明訂更新案應於地上物完全拆除後,始得核發建照及預售。
五、建議劃定單元及事業概要合併辦理,同意比例門檻由原來之1/10提高至1/2,送件前應有自辦公聽會,送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會,並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確定範圍。不同意劃入更新單元者,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為之,供審議會參考。
六、建議新增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之機制,其同意比例門檻為9/10。
七、百分之百協議合建之案件,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之規定,並建議以簡化程序辦理,惟審議會仍應針對公益性部份進行審查。
八、建議同一更新單元內,倘有不同意重建者,得採整建維護方式處理。
九、為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以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
十、為提升審議品質,建議明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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