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就對嗎?2012-04-03 01:14 中國時報 兩年前,立法院三讀通過我國首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新法經總統府公布未久,即引發反彈。該法第六條規定,醫療、性生活、健檢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必須在法律明文規定下,始得利用;第五十四條規定,蒐集個資應於一年前完成告知。這些條文導致許多企業動輒觸法,金融機構的徵信作業更難以運作。業界的反對聲浪,讓行政部門消極面對這部法令,甚至沒訂出新法的施行細則,迄今無法上路施行。
立法院偶爾會訂出一部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的法令,憲法上也給行政單位很多救濟的手段。諸如,行政院可以透過執政黨團儘速提出復議;或者,在立院三讀通過的十天內自己提出覆議;而兩年時間不算短了,行政院也可提出修正案,表達自己的政策態度。不過,行政院有長達兩年時間不執行這部業經三讀的法令,因為業者的反對,法務部日前還一度建議「暫緩施行」部分條文,如此挑三揀四地「依法行政」,幾乎直接宣告其中若干法條的死刑。
文林苑都更案引發軒然大波,北市府自認是「依法行政」下的受害者,因為,「法律這樣訂,行政法院這樣判,我能怎麼做?」問題是,在個資法的個案裡,只因為業者的反彈,就讓行政部門的「依法行政」束之高閣;兩案落差之大令人咋舌,而如此任事用法,更叫人民如何適從?
依法行政當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但文林苑案涉及人民財產權的變更(剝奪)與強烈抗爭,行政部分對於法律的解讀與執行,更須慎重其事。本報日前時論廣場即有讀者為文指出,在都更法並未明文規定下,所謂以多數決處分財產權,應依土地法的精神,僅限於共有土地或集合住宅,不包括擁有獨立產權的私有土地建物。據稱當初北市府急拆士林王家,是擔心若不「依法行政」恐遭監院糾彈,如果當初北市府以此法令解釋聲請釋憲,豈有遭糾彈之理。
事實上,文林苑案的「依法行政」不僅可能存在法令解釋上的疑義,更在於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的做法,涉及違憲侵權,衝擊我們社會賴以珍視的憲政民主。北市府不畏譏讒,決定對士林王家「依法行政」時,主事者心中想的是「我不得不這麼做」,還是意欲向人民展現他的施政鐵腕?
公民社會裡,執政者不能把「依法行政」當成凌駕一切的鐵律,在民主自由人權等價值下,除了依法行使公權力,還有太多「國家不能做的事」;這正是文林苑案給台灣社會上的寶貴一課。
立法院偶爾會訂出一部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的法令,憲法上也給行政單位很多救濟的手段。諸如,行政院可以透過執政黨團儘速提出復議;或者,在立院三讀通過的十天內自己提出覆議;而兩年時間不算短了,行政院也可提出修正案,表達自己的政策態度。不過,行政院有長達兩年時間不執行這部業經三讀的法令,因為業者的反對,法務部日前還一度建議「暫緩施行」部分條文,如此挑三揀四地「依法行政」,幾乎直接宣告其中若干法條的死刑。
文林苑都更案引發軒然大波,北市府自認是「依法行政」下的受害者,因為,「法律這樣訂,行政法院這樣判,我能怎麼做?」問題是,在個資法的個案裡,只因為業者的反彈,就讓行政部門的「依法行政」束之高閣;兩案落差之大令人咋舌,而如此任事用法,更叫人民如何適從?
依法行政當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但文林苑案涉及人民財產權的變更(剝奪)與強烈抗爭,行政部分對於法律的解讀與執行,更須慎重其事。本報日前時論廣場即有讀者為文指出,在都更法並未明文規定下,所謂以多數決處分財產權,應依土地法的精神,僅限於共有土地或集合住宅,不包括擁有獨立產權的私有土地建物。據稱當初北市府急拆士林王家,是擔心若不「依法行政」恐遭監院糾彈,如果當初北市府以此法令解釋聲請釋憲,豈有遭糾彈之理。
事實上,文林苑案的「依法行政」不僅可能存在法令解釋上的疑義,更在於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的做法,涉及違憲侵權,衝擊我們社會賴以珍視的憲政民主。北市府不畏譏讒,決定對士林王家「依法行政」時,主事者心中想的是「我不得不這麼做」,還是意欲向人民展現他的施政鐵腕?
公民社會裡,執政者不能把「依法行政」當成凌駕一切的鐵律,在民主自由人權等價值下,除了依法行使公權力,還有太多「國家不能做的事」;這正是文林苑案給台灣社會上的寶貴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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