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著戒指就留著婚約?【聯合報╱2012.04.05 02:44 am何姓男子因未婚妻到英國念書回台後悔婚,向法院提告要求返還訂婚及出國念書借貸款一百多萬元。開庭時兩人退還互贈的婚戒,法官認為聘禮已過兩年的請求時效,借款出國是贈與,都駁回。
判決指出,何姓男子六年前與未婚妻訂婚,當時女方大學畢業不到兩年,準備出國念書,何心想已依俗完成大訂、小訂,這樁婚事只差舉行結婚儀式,知道未婚妻想出國念書,主動拿錢給未婚妻,供她在英國花用。
何姓男子苦等未婚妻學成歸國後和他完婚,怎知三年後,未婚妻學成回台,竟退還當初訂婚時收受的項鍊、耳環,表示「不想結婚了」,訂婚戒則留作紀念。
何姓男子眼見無法挽回,去年四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返還訂婚時收的大訂、小訂等聘禮共五十二萬元,未獲回應,今年一月提告,同時要求返還出國念書借貸共約一百萬。
未婚妻出庭說,訂婚時她也送對方戒指、西裝,她退還項鍊、耳環,就已經解除婚約。何表示,戒指還在,大、小訂未退,怎能算時是解除婚約呢?兩人當庭退還當初互贈的婚戒,一刀兩斷。
法官認為,沒有人規定一定要退還訂婚戒指才算退訂,何之前既已收受未婚妻退還的項鍊、耳環,就表示同意解除婚約;兩年後才要求退還大、小訂其他聘禮,已逾民法規定的請求時效。
至於出國念書借款部分,何姓男子出庭時曾說:「當時未婚妻說想去讀書,我想已經訂婚,把她當成自己人,所以幫她開票,匯錢到英國給她。」法官認為何給未婚妻念書的錢,應是贈與,這筆錢也不用還。
◦生活法律
民法規定,訂婚雙方互贈的禮金等財物,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的一方得請求返還。這項請求權時限為兩年,若兩年內不行使即喪失。相關條文已施行廿多年,但仍有許多人不知道而喪失權益。
全文網址: 生活法律/留著戒指就留著婚約?法官說不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ping.fm/Ck5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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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何姓男子六年前與未婚妻訂婚,當時女方大學畢業不到兩年,準備出國念書,何心想已依俗完成大訂、小訂,這樁婚事只差舉行結婚儀式,知道未婚妻想出國念書,主動拿錢給未婚妻,供她在英國花用。
何姓男子苦等未婚妻學成歸國後和他完婚,怎知三年後,未婚妻學成回台,竟退還當初訂婚時收受的項鍊、耳環,表示「不想結婚了」,訂婚戒則留作紀念。
何姓男子眼見無法挽回,去年四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返還訂婚時收的大訂、小訂等聘禮共五十二萬元,未獲回應,今年一月提告,同時要求返還出國念書借貸共約一百萬。
未婚妻出庭說,訂婚時她也送對方戒指、西裝,她退還項鍊、耳環,就已經解除婚約。何表示,戒指還在,大、小訂未退,怎能算時是解除婚約呢?兩人當庭退還當初互贈的婚戒,一刀兩斷。
法官認為,沒有人規定一定要退還訂婚戒指才算退訂,何之前既已收受未婚妻退還的項鍊、耳環,就表示同意解除婚約;兩年後才要求退還大、小訂其他聘禮,已逾民法規定的請求時效。
至於出國念書借款部分,何姓男子出庭時曾說:「當時未婚妻說想去讀書,我想已經訂婚,把她當成自己人,所以幫她開票,匯錢到英國給她。」法官認為何給未婚妻念書的錢,應是贈與,這筆錢也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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