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孟松跳槽三星 法院裁定須遵守「二不」【經濟日報╱2012.04.07 03:39 am台積電前研發部門資深處長梁孟松被南韓三星挖角,台積電為保住關鍵技術機密,對梁孟松祭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智慧財產法院最新裁定,梁孟松可跳槽任職三星,但不得洩漏營業秘密、不能提供研發部門人員資料並轉介至三星。
智財法院上月底做出裁定,昨(6)日判決書出爐,並同時寄發給台積電、梁孟松。若雙方對裁定有異議,須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規定,台積電要在30日內對梁孟松提告,否則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台積電提告內容,必須提出梁孟松有洩露營業秘密的資料,做為佐證,交由法院判定。
台積電發言系統昨天表示,公司尚未收到正式文件,不方便多作評論。
擔任梁孟松辯護律師的顧立雄說,台積電最主要目的是禁止當事人(指梁孟松)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服務,有關禁止洩漏營業秘密和不得提供研發部門人員資料且協助離職等部分,是否提出抗告,會再詢問當事人意見。
台積電和南韓三星競爭激烈,三星去年延攬梁孟松擔任研發部門副總經理,由於梁孟松參與發明的半導體專利技術高達百件,台積電憂心重要技術外流,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台積電主張,梁在離職時曾簽署二年競業禁止條款,且其在台積電任職長達17年,勢將不可避免地洩漏公司機密資訊及營業秘密給三星,將對公司及國內半導體業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台積電提出三項主要聲明,首先應禁止梁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也不能對公司員工、供應商或客戶等第三人刺探情資;第二,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禁止梁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最後,不得提供研發部門人員相關資料,且不得協助誘使離職為三星服務。
經八個月審理後認定,梁孟松確實對相關技術與藍圖負有保密義務,也不得使用、洩漏並向第三人刺探。
由於台積電將員工專屬資訊列為機密保護,這兩項聲明,法院予以准許。不得任職三星的部分,法院認為,台積電與梁簽署的二年競業禁止條款,從98年2月21日離職日起算,到去年2月20日就已期滿,對梁不再有拘束,駁回聲請。
全文網址: 梁孟松跳槽三星 法院裁定須遵守「二不」 | 財經焦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ping.fm/tCb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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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上月底做出裁定,昨(6)日判決書出爐,並同時寄發給台積電、梁孟松。若雙方對裁定有異議,須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規定,台積電要在30日內對梁孟松提告,否則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台積電提告內容,必須提出梁孟松有洩露營業秘密的資料,做為佐證,交由法院判定。
台積電發言系統昨天表示,公司尚未收到正式文件,不方便多作評論。
擔任梁孟松辯護律師的顧立雄說,台積電最主要目的是禁止當事人(指梁孟松)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服務,有關禁止洩漏營業秘密和不得提供研發部門人員資料且協助離職等部分,是否提出抗告,會再詢問當事人意見。
台積電和南韓三星競爭激烈,三星去年延攬梁孟松擔任研發部門副總經理,由於梁孟松參與發明的半導體專利技術高達百件,台積電憂心重要技術外流,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台積電主張,梁在離職時曾簽署二年競業禁止條款,且其在台積電任職長達17年,勢將不可避免地洩漏公司機密資訊及營業秘密給三星,將對公司及國內半導體業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台積電提出三項主要聲明,首先應禁止梁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也不能對公司員工、供應商或客戶等第三人刺探情資;第二,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禁止梁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提供服務;最後,不得提供研發部門人員相關資料,且不得協助誘使離職為三星服務。
經八個月審理後認定,梁孟松確實對相關技術與藍圖負有保密義務,也不得使用、洩漏並向第三人刺探。
由於台積電將員工專屬資訊列為機密保護,這兩項聲明,法院予以准許。不得任職三星的部分,法院認為,台積電與梁簽署的二年競業禁止條款,從98年2月21日離職日起算,到去年2月20日就已期滿,對梁不再有拘束,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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