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108 條準用同法第 84 條、第 85 條第 1 項分別規定,新型 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 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又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擇一計算其損害 。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 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 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 所得利益。查系爭專利既非無效,系爭產品亦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 圍,且被告公司之抗辯並不成立,被告公司製造、販售系爭產品已侵害系 爭專利,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購屋糾紛多 預售屋是申訴榜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房屋糾紛為去年國人所有申訴糾紛排行榜第一名,3030件糾紛案已佔所有申訴糾紛一成,其中尤以「預售屋」糾紛最為嚴重。發現六大缺失,包括:建商未提供驗收條款或未記載交屋保留款、未明確記載開工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未記載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未經買方同意更換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及交屋期限不明確、未記載建物第一次登記的稅費負擔約定,以及未記載賣方對廣告之義務而且違約金收取過高。 消保官莊惠媛指出,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基本上就像購買一個夢想,且大部分消費者必須要花掉一生積蓄才能買回一個窩,但因為預售屋不像成屋,有實體房屋可供檢視,就得預先和房屋業者訂契約先行付款,最後往往因期待有落差而陷入糾紛成為惱人之痛。 莊惠媛呼籲,民眾購屋前為了維護權益,應先瞭解內政部先前訂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尤其針對預售屋挑購提出「八大提醒」,包括:一、確認並履勘預售屋位址;二、攜帶捲尺、相機參觀樣品屋;三、看建築執照影本、執照核准圖說;四、審閱契約並瞭解契約內容;五、索取並保留廣告文案;六、詳實紀錄銷售現場建材資訊;七、洞悉成交紅單、假客戶等銷售手法;八、選擇合法代銷業者,以免受騙上當。 【2009/03/16 聯合晚報】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