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10年未定讞法院可駁回起訴
* 2009-08-06 * 中國時報
司法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決,導致「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司法院為了迅速審判,避免人民訟累,及時實現公平正義,正積極研擬「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未來刑案若超過十年或十二年未判決確定,法院即可駁回起訴,像過去案件動輒纏訟廿、卅年的情形,將不會再發生。
司法院積極研擬「妥速審判法」
司法院說,依大法官會議四四六、五三○解釋,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因此,保障人民受有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亦屬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之一。鑑於妥速審判已成人權議題之普世價值,司法院已積極研擬「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草案共有十六條。
司法院表示,草案重點包括:參與訴訟程序之人(指檢審辯、當事人及代理人等)需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不得無故拖延;法院應落實準備程序,行集中審理;除了檢察官起訴案件外,自訴案件亦準用速審法。
法院對於被告在羈押中之案件,應以優先且特別迅速之方式連續開庭審理;案件自繫屬已逾「一定期間」仍未能判決確定,法院於審酌相關事項後,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之結案機制。
起訴經駁回 檢不得任意再起訴
司法院說,考量國內司法實務現況,草案將「一定期間」定為十年或十二年,及法院開庭間隔日數不得逾七日或十四日,各列為甲、乙兩案,以提供各界討論。
草案規定若經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確定,檢察官不得任意再行起訴,除非有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或再審事由,才能再行起訴。
此外,刑案自一審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以上,檢察官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刑案審判若係因檢察官、辯護人之事由,導致妨礙訴訟程序進行,或藉故拖延審判,法院得通知檢察長官或律師公會,作適當之處理。
* 2009-08-06 * 中國時報
司法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決,導致「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司法院為了迅速審判,避免人民訟累,及時實現公平正義,正積極研擬「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未來刑案若超過十年或十二年未判決確定,法院即可駁回起訴,像過去案件動輒纏訟廿、卅年的情形,將不會再發生。
司法院積極研擬「妥速審判法」
司法院說,依大法官會議四四六、五三○解釋,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因此,保障人民受有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亦屬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之一。鑑於妥速審判已成人權議題之普世價值,司法院已積極研擬「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草案共有十六條。
司法院表示,草案重點包括:參與訴訟程序之人(指檢審辯、當事人及代理人等)需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不得無故拖延;法院應落實準備程序,行集中審理;除了檢察官起訴案件外,自訴案件亦準用速審法。
法院對於被告在羈押中之案件,應以優先且特別迅速之方式連續開庭審理;案件自繫屬已逾「一定期間」仍未能判決確定,法院於審酌相關事項後,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之結案機制。
起訴經駁回 檢不得任意再起訴
司法院說,考量國內司法實務現況,草案將「一定期間」定為十年或十二年,及法院開庭間隔日數不得逾七日或十四日,各列為甲、乙兩案,以提供各界討論。
草案規定若經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確定,檢察官不得任意再行起訴,除非有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或再審事由,才能再行起訴。
此外,刑案自一審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以上,檢察官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刑案審判若係因檢察官、辯護人之事由,導致妨礙訴訟程序進行,或藉故拖延審判,法院得通知檢察長官或律師公會,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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