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審查個案判決 要有配套
司法國是會議分組討論,初步達成共識,建議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這是法界改革非常大膽的突破,司法學界及實務界曾經議論多年,但正反雙各持己見,始終沒有共識,這次能獲得初步共識具有重大意義。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目的,在提高法院運用憲法保障人權的功能。用白話文來說,是負責解釋憲法的大法官,也有責任審查法院的個案判決是否違反憲法。
法界之所以會有這項主張,是因為各級法院法官在這方面的表現普遍不如人意。如果法官們都能運用裁判實現憲法上人權正義的保障,又何至於有此項提議,要借重大法官之力加以導正?反過來說,如此倡議的好處是,一旦大法官開始引用憲法做為標尺檢視法院的裁判時,法院內的法官們也就會開始學習,如何在獨立審判的過程之中,真正交付當事人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與正義。
不過,這並非沒有爭議,參加同一組討論的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雖然表示個人持贊成的態度,但也提出質疑,大法官審查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的個案裁判恐有違憲之虞,他也擔心大法官豈不是成了第四審?這恰恰顯示他對於憲法問題不夠熟悉。
大法官是憲法明定的憲法解釋與審判機關,審查法院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當然也包含法院的裁判是否違憲在內。大法官認定法官援用違憲的法律裁判,法官的判決焉有不隨之違憲之理?
如今大法官總是只從事抽象規範的控制,而不經常一併審查法院的裁判,其實只是不為而非不能;如此畫地自限,形成法院法官誤會憲法審判是大法官專屬職權。這並不是出於憲法的要求,憲法規定了司法院與大法官,但連最高法院的名稱也沒有出現,怎會禁止大法官審查最高法院的判決?
司改會中已經討論到,大法官只做抽象解釋,當事人之後再回頭請法院再審,不是三審而是五審。新的倡議,並不在增加大法官成為第四審,而是可將現在的五審減去一審。憲法裁判的審級以幾審最合適,原來只是個立法問題。如果嫌四審過多,可以修改法律規定改為三審或兩審,而不是否定大法官審查法院裁判的理由。調整修正審級制度追求效率進步,不正就是司法國是會議該做的事?大法官是憲法訴訟的終審機關,用審判、用憲法審查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憲法的授權,也是世界各國常見的制度,法院法官基於本位立場而抗拒,並不恰當。
不過,改制的倡議,確實應該考慮配套,其中一個是大法官的負荷與效率問題。大法官每年做成解釋的數量有限,一直是個問題。現在若是改行審判,會不會案量增加,負荷不了?
這可以從幾個方面研究解決之道。一是按世界司法通例,將大法官審判的可決人數訂為二分之一,打破現行的三分之二可決人數瓶頸,也可以不必要求每個案件都由15位大法官全員參加,適度降低可決人數的分母基底人數,都是可以大幅提升大法官釋憲功能的方法。還有一個辦法,則是引進美國最高法院篩選案件的制度,以受理重要憲法議題案件與解決法院憲法問題見解歧異案件為主,也不妨礙普通法院的裁判發生確定效力與執行力。凡此,皆足以改善大法官處理憲法案件的效率。
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司改應追求的目標是司法獨立、排除政治介入及司法關說。要有什麼樣有效的方法,才能排除政治力干預司法,消除關說司法的行為?這是司改不能迴避的問題。這不是大法官獨有,而是所有法官必須共同面對的信用關卡。由於大法官屬於政治任命,大法官開始審查法院裁判,會不會成為增加政治關說的誘因,以致損傷大法官的司法信用?這是必須思索有效對策的重大問題。
其實,破解政治關說司法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要求法官向案件的他方公開關說的內容,給予他方答辯的機會。若能建立揭露關說的制度性機制與正當程序,還有法官展現司法獨立的精神與決心,開始這樣做,才能有效遏阻關說。司改會議中應該考慮,將拒絕、揭發、制裁關說的責任與方法,形成法官倫理具體可行的行為規範,要求法官遵循,以重拾社會信心。這應該是不可或缺的司改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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