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第四審?冤案救濟管道?
被基層法官稱為「歷來唯一懂憲法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去年十一月一上台就表明要推動「憲法裁判訴願」,也就是所謂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他曾說,過去擔任大法官八年以來,看到不少老百姓聲請釋憲的案子,明明法官適用的見解違憲,因沒有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他只能「含淚」駁回。因此,昨天司改分組會議快速討論通過此制不讓人意外。
事實上,這個制度在二年前就被討論,當時司法院首長強力反對,立法院也因此退回司法院草擬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但改朝換代,馬上復活。
法界多數的看法是,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說穿了,就是第四審。大法官如果認為普通法院法官判決的見解有違憲之虞,作出釋憲決議,等同推翻原來確定判決的效力。
然而,台灣的訴訟文化及老百姓打官司要爭一口氣的心態下,案件量已經非常大,最高法院一年進來的案子高達八千到一萬件,如果每個案子當事人在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另起爐灶,再去聲請釋憲,而大法官會議僅有十五位大法官,大法官承受得了嗎?本業的抽象法規釋憲還顧得了嗎?有辦法做出高品質的釋憲案嗎?不得不令人憂心。
許宗力認為可以建立「選案」及增加助理的配套措施,也就是大法官從聲請案件中選取具有「憲法意識」及重要意義的案件才作釋憲。這雖是解決之道,但必將引人質疑,大法官選擇性辦案,政治力介入,有政黨顏色之分。
制度沒有絕對的好與壞。現行體制下,確實常見個案判決上,法律沒問題,法官見解有問題,大法官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可以提出另一條救濟之路,但該如何完善體制,還待精緻評估,畢竟這次的司法改革沒有任何的閃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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