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重建條例》通過 配合重建房屋稅可減半
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30年以上老屋,如海砂屋、危險建築物等,可享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獎勵。若民眾於新法施行5年內申請重建,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若兩年內未轉手,房屋稅優惠可再延長10年房屋,至多以12年為限。
新法明訂,重建適用對象分三大類,經建築物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防法規,通知限期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標準;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此外,為鼓勵重建,新法也提供容積獎勵,但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1.3倍的基準容積,或建築基地1.15倍的原建築容積。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重建,政府再加碼,能額外獲得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則授權地方政府酌予放寬。
不過為了加速老屋重建速度,三讀條文也規定,依法申請重建計畫者,必須在民國116年5月31日前提出重建申請計畫,也就是說,若修法通過後10年內未提出重建計畫,將不再能享有各種改建優惠。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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