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5 01:26中國時報 最高法院四日有史以來,首次被檢察官,跑到門口靜坐、嗆聲,對此,最高法院罕見發表措詞強硬的聲明回應,刑事庭決議,是為統一法律見解,並沒有錯。同時 也回嗆檢察官,以一人靜坐,眾人間隔致意的「脫法」方式,進行抗議,形同教導民眾如何規避集會遊行法,「對吳巡龍檢察官的行為,深表遺憾!」
昨天中午,檢察官抗議活動一結束,最高法院隨即發出聲明稿,以罕見嚴厲的口氣,批評這次靜坐活動是脫法行為,「教壞民眾」。並抨擊檢察官是行使檢察權的國家官員,提出證據來證明被告犯罪,是檢察官應盡的責任,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在審判中,檢察官與被告是對等的當事人,法官則是中立的裁判者。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有罪,應提出證據,法官審酌證據,如有罪證據已經足夠,就依法定罪;證據不足時,法官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判被告無罪,這是法治國原則的基本內涵。
最高法院指出,基於「武器平等」原則,檢察官有指揮警調機關調查證據的公權力作後盾,被告相較孤立無援,法院沒有理由在檢察官舉證不足時,為檢察官「補位」,接續檢察官應盡的責任,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以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舉證責任的規定。
最高法院強調,在目前憲政架構下,該院刑事庭法官,為統一法律見解,有權做出決議。部分檢察官未能體會決議的意旨,以及人權保障的時代潮流,對不同的法律見解,不依法定程序表達意見,反而以靜坐的脫法方式,來進行抗議,最高法院「至表遺憾」。
在審判中,檢察官與被告是對等的當事人,法官則是中立的裁判者。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有罪,應提出證據,法官審酌證據,如有罪證據已經足夠,就依法定罪;證據不足時,法官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判被告無罪,這是法治國原則的基本內涵。
最高法院指出,基於「武器平等」原則,檢察官有指揮警調機關調查證據的公權力作後盾,被告相較孤立無援,法院沒有理由在檢察官舉證不足時,為檢察官「補位」,接續檢察官應盡的責任,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以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舉證責任的規定。
最高法院強調,在目前憲政架構下,該院刑事庭法官,為統一法律見解,有權做出決議。部分檢察官未能體會決議的意旨,以及人權保障的時代潮流,對不同的法律見解,不依法定程序表達意見,反而以靜坐的脫法方式,來進行抗議,最高法院「至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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