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01:19 中國時報 【林建山】 過去二十四年可謂是台灣的「重大工程建設黑暗期」,最近四年更是台灣一段完全空無的「零建設期」;而既往即已成案成行的建設案,也多數因為完成之後的劣品劣質,使其營運績效大打折扣,輒致民怨。筆者認為,現行的政府採購法,的確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負面角色。
自從現行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主事機關往往為了所謂「最適發包規模」(adequate lot size)、為了避免「過度集中圖利於」單一廠商,以及為了讓公務員工作負荷的均攤均等,使人人有事作,事事有人管…之氣壯理由,必定會「依法」將無論何其必要系統完整性的、何其重大關鍵的重大建設案,都「以空間區域」「以工作屬性」「以用人類別」「以使用預算規模」為準,而予以橫肆切割打散、化整為零,完全破毀了重大建設案所設定意欲追求完整系統性的初始目的。
而最後一項理由,為了均攤分散公務員的工作負荷之考量,尤其特別弔詭。因為,其作為反面正確的說法,就是為了幫沒事可作的公務員找事作!一旦一個重大工程建設案,被打破切割、分裂成為幾大包、幾中包、幾小包,包中再加以分割成為更零細瑣碎的更小包,俾利於主事機關得以自由裁量分由所屬局處組室單位均攤分辦。這種「讓每一個公務員都人人有事作」的思維與作法,不啻等同於在行政部會製造了大小公務組織單位的「人力需求度」,用以凸顯機關的重要性,也彰顯各該機構組織編制的合理性。其結果,當然就會反過來影響衝撞當今政府組織再造、機關瘦身的員額合理化政策,也難怪今天到處都會出現政府組改越緊,機關單位要求增員擴編的聲勢越殷,前所少見的現代官場怪現象。
另外,依政府採購法設定之嚴格規制:不得限定規格、技術標準,當然也不得指定系統,而且「在潛規則上」是要完全適用最低價決標方式。當然,任何主事機關「依法」採購結果之所得,必定就會因此出現種種南轅北轍不相干、東拼西湊不成形的核結成果來。不但是在既已零碎的各案之間,彼此牴觸相違,無法協作運轉,無法整合為一,而且也每每使得許多重大工程建設的新案與前案、舊案之間,根本無法楯合,無從聯結成為一個整體的營運服務系統。
過去在台灣撥打國內長途電話要比撥打國際電話更加費時費力,而且通話成本更高的原因,就囿於採購法限制,使小小台灣島的北、中、南三大中心交換台,竟然分別購置使用三套完全不相容、不接軌的電信系統所致。
今天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的資料庫系統,也多數不同軌、不同系,以致無法順當交流、有效互通、共用共享,造成嚴重的行政繁複冗贅,這也是政府最近迫切需要建立一個「政府雲」(public common cloud)的關鍵理由。
而這種將一個重大工程建設案割裂分包進行的方式,更另衍生嚴重的財務效應:由於割裂分包,使包與包之間的磨合成本提高,實作營運的交易成本更是無以復加地被加重,被提高,這不但會使所有政府主辦的專案計畫,造價都特高,卻通常得不到應得的效果與品質,也破毀了政府公共投資建設完成後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務,失去連貫性與使用效率性,使用成本特高,又帶來莫大的不滿意,甚至成為引致民怨的萬惡之源。
政府採購法成為惡法,成為破壞侵害國家重大建設殺手的根本病灶,是其立法的核心理念,仍然便宜行事地依循於固陋的傳統樣態管理原則(feature management),而不是現行WTO政府採購協定所要求的功能管理原則(functional management)。所以,盡快將這部一直在撕裂著國家重大建設案系統性與完整性的採購法,予以毀棄再造,在當前國政是絕對的必要。(作者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自從現行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主事機關往往為了所謂「最適發包規模」(adequate lot size)、為了避免「過度集中圖利於」單一廠商,以及為了讓公務員工作負荷的均攤均等,使人人有事作,事事有人管…之氣壯理由,必定會「依法」將無論何其必要系統完整性的、何其重大關鍵的重大建設案,都「以空間區域」「以工作屬性」「以用人類別」「以使用預算規模」為準,而予以橫肆切割打散、化整為零,完全破毀了重大建設案所設定意欲追求完整系統性的初始目的。
而最後一項理由,為了均攤分散公務員的工作負荷之考量,尤其特別弔詭。因為,其作為反面正確的說法,就是為了幫沒事可作的公務員找事作!一旦一個重大工程建設案,被打破切割、分裂成為幾大包、幾中包、幾小包,包中再加以分割成為更零細瑣碎的更小包,俾利於主事機關得以自由裁量分由所屬局處組室單位均攤分辦。這種「讓每一個公務員都人人有事作」的思維與作法,不啻等同於在行政部會製造了大小公務組織單位的「人力需求度」,用以凸顯機關的重要性,也彰顯各該機構組織編制的合理性。其結果,當然就會反過來影響衝撞當今政府組織再造、機關瘦身的員額合理化政策,也難怪今天到處都會出現政府組改越緊,機關單位要求增員擴編的聲勢越殷,前所少見的現代官場怪現象。
另外,依政府採購法設定之嚴格規制:不得限定規格、技術標準,當然也不得指定系統,而且「在潛規則上」是要完全適用最低價決標方式。當然,任何主事機關「依法」採購結果之所得,必定就會因此出現種種南轅北轍不相干、東拼西湊不成形的核結成果來。不但是在既已零碎的各案之間,彼此牴觸相違,無法協作運轉,無法整合為一,而且也每每使得許多重大工程建設的新案與前案、舊案之間,根本無法楯合,無從聯結成為一個整體的營運服務系統。
過去在台灣撥打國內長途電話要比撥打國際電話更加費時費力,而且通話成本更高的原因,就囿於採購法限制,使小小台灣島的北、中、南三大中心交換台,竟然分別購置使用三套完全不相容、不接軌的電信系統所致。
今天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的資料庫系統,也多數不同軌、不同系,以致無法順當交流、有效互通、共用共享,造成嚴重的行政繁複冗贅,這也是政府最近迫切需要建立一個「政府雲」(public common cloud)的關鍵理由。
而這種將一個重大工程建設案割裂分包進行的方式,更另衍生嚴重的財務效應:由於割裂分包,使包與包之間的磨合成本提高,實作營運的交易成本更是無以復加地被加重,被提高,這不但會使所有政府主辦的專案計畫,造價都特高,卻通常得不到應得的效果與品質,也破毀了政府公共投資建設完成後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務,失去連貫性與使用效率性,使用成本特高,又帶來莫大的不滿意,甚至成為引致民怨的萬惡之源。
政府採購法成為惡法,成為破壞侵害國家重大建設殺手的根本病灶,是其立法的核心理念,仍然便宜行事地依循於固陋的傳統樣態管理原則(feature management),而不是現行WTO政府採購協定所要求的功能管理原則(functional management)。所以,盡快將這部一直在撕裂著國家重大建設案系統性與完整性的採購法,予以毀棄再造,在當前國政是絕對的必要。(作者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