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都更案代為拆遷執行,市府皆依法辦理 相關團體集結聲援情形,市府深表遺憾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3月28日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關文林苑都更案行政程序皆已完備,不同意戶在都市更新案審議過程中,均未表示相關意見,至住戶所提相關質疑,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對於相關團體集結聲援情形,市府深表遺憾。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已核定之計畫內容所有權人就權利價值認有疑義時,得於一定期間內請求審議核復,本案不同意戶已踐行該救濟程序,並向市府提出高達兩億之權利價值,惟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
市府重申,不同意戶另提暫緩執行訴求,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3月15日裁定,聲請駁回,足證市府執行公權力之合法性。有關相關團體集結聲援情形,市府深表遺憾,惟市府強調,推動都市更新係重點施政項目之一,相關更新程序皆依法受理申請及審議,一貫秉持公平公正立場協助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並依法協助窳陋基地克服更新困難,以保障多數人參與都市更新權益,改善老舊社區居住品質,打造臺北市為ㄧ安全、舒適、宜居之城市。
日 期:101年3月28日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關文林苑都更案行政程序皆已完備,不同意戶在都市更新案審議過程中,均未表示相關意見,至住戶所提相關質疑,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對於相關團體集結聲援情形,市府深表遺憾。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已核定之計畫內容所有權人就權利價值認有疑義時,得於一定期間內請求審議核復,本案不同意戶已踐行該救濟程序,並向市府提出高達兩億之權利價值,惟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
市府重申,不同意戶另提暫緩執行訴求,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3月15日裁定,聲請駁回,足證市府執行公權力之合法性。有關相關團體集結聲援情形,市府深表遺憾,惟市府強調,推動都市更新係重點施政項目之一,相關更新程序皆依法受理申請及審議,一貫秉持公平公正立場協助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並依法協助窳陋基地克服更新困難,以保障多數人參與都市更新權益,改善老舊社區居住品質,打造臺北市為ㄧ安全、舒適、宜居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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