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都更案住戶相關質疑皆經法院駁回 市府當依法行政協助95%同意戶更新重建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日 期:101年3月21日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有關民間團體辦理記者會表示「強拆民宅送建商 全民公審北市府」等內容,市府表示,住戶所提相關質疑,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另提暫緩執行訴求,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1年3月15日裁定聲請駁回,現市府係依法行政,協助更新案95%同意都市更新之住戶儘速住進新家。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不同意戶在都市更新案審議過程中,均未表示相關意見;另就不同意戶對權利變換價值提起異議部分,已於98年11月02日提起異議審議核復在案,並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為同意維持原核定之計畫內容,其過程公開透明並依法辦理。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澄清,「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所頒布實施;但為求謹慎和諧,臺北市政府另訂有較中央規定更為嚴謹之「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並善盡協調角色,提供溝通平台,多次召開協調會協調雙方,為未獲共識,故依法執行。
市府重申,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至有關代拆遷戶表達劃出更新單元之訴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應由實施者取得法定同意門檻(即多數地主)同意後,始得變更事業計畫,因此依法並非不同意戶單方面劃出更新範圍即可成就。
依法行政是市府的責任,且據相關報載多數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亦殷切期盼儘速完成更新、儘速住進新家。市府仍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執行拆遷案,協助更新案95%同意都市更新之住戶,推動都市更新。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不同意戶在都市更新案審議過程中,均未表示相關意見;另就不同意戶對權利變換價值提起異議部分,已於98年11月02日提起異議審議核復在案,並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為同意維持原核定之計畫內容,其過程公開透明並依法辦理。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澄清,「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所頒布實施;但為求謹慎和諧,臺北市政府另訂有較中央規定更為嚴謹之「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並善盡協調角色,提供溝通平台,多次召開協調會協調雙方,為未獲共識,故依法執行。
市府重申,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至有關代拆遷戶表達劃出更新單元之訴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應由實施者取得法定同意門檻(即多數地主)同意後,始得變更事業計畫,因此依法並非不同意戶單方面劃出更新範圍即可成就。
依法行政是市府的責任,且據相關報載多數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亦殷切期盼儘速完成更新、儘速住進新家。市府仍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執行拆遷案,協助更新案95%同意都市更新之住戶,推動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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