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都更案經市府核定實施 依法行政協助95%同意戶更新重建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3月19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有關媒體登載「文林苑都更案發現新事證」等新聞,市府表示,都市更新案係經法定程序核定實施,且住戶所提相關質疑,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故市府係依法行政,協助更新案95%同意都市更新之住戶儘速住進新家。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文林苑都市更新案係依都市更新法定程序辦理公展公聽會並經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不願搬遷之住戶所提相關質疑,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至有關代拆遷戶表達建築線等新事證之訴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變更事業計畫應由實施者取得多數地主同意後,才能申請。因此依法並非不同意戶單方面希望排除於更新範圍即可成就,市府前已函詢實施者辦理變更更新單元範圍之意願,惟經實施者函告無法同意。
為協助雙方溝通協調達成共識,市府為善盡協調角色已多次召開協調會協調雙方仍未獲共識,故市府已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核准代拆遷案,且已訂定101年3月19日起代為強制拆除不同意戶,主要係為協助更新案中95%已經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依法執行推動都市更新。
日 期:101年3月19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有關媒體登載「文林苑都更案發現新事證」等新聞,市府表示,都市更新案係經法定程序核定實施,且住戶所提相關質疑,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故市府係依法行政,協助更新案95%同意都市更新之住戶儘速住進新家。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文林苑都市更新案係依都市更新法定程序辦理公展公聽會並經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不願搬遷之住戶所提相關質疑,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至有關代拆遷戶表達建築線等新事證之訴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變更事業計畫應由實施者取得多數地主同意後,才能申請。因此依法並非不同意戶單方面希望排除於更新範圍即可成就,市府前已函詢實施者辦理變更更新單元範圍之意願,惟經實施者函告無法同意。
為協助雙方溝通協調達成共識,市府為善盡協調角色已多次召開協調會協調雙方仍未獲共識,故市府已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核准代拆遷案,且已訂定101年3月19日起代為強制拆除不同意戶,主要係為協助更新案中95%已經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依法執行推動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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