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間接違法投資高鐵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
法源編輯室 / 2009-07-15
監察院昨(十四)日表示,行政院明知台灣高鐵公司籌資不順,財務困難,投資風險極高,不但未能督促原始股東履行「政府零出資」承諾,反而啟動「強制收買」機制需支出龐大政府預算為由,一再挹注鉅額資金新台幣三百九十四億餘元,悖離BOT基本精神,因此提出糾正。
監察院指出,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直接投資占高鐵百分之十三.七七,間接投資部分,政府可全般控制者占高鐵百分之二十三.六六。為了高鐵公司專案融資,提供中長期資金二千八百億元鉅額資金來源,復積極介入簽訂三方契約書,形同融資保證,等同變相「出資」,導致聯貸銀行團監督機制破壞殆盡。行政院對於高鐵興建期間,發生籌資困難或財務缺口,非但未要求原始股東履行競標時承諾,反而准予所屬公營事業機構、或實質上受其控制公私合營公司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不斷將資金投入該公司,反觀該公司原始發起人各別出資狀況則背離上開競標時的承諾及計畫。
中鋼公司董事長任內不但同時兼任高鐵公司董事,並對高鐵公司展延通車、更換機電系統負擔鉅額賠償等不利消息及其他董事反對意見置若罔聞,三次主導投資高鐵公司特別股,總金額高達五十七億元,有虧公股代表職守。而中技社原董事長雖因不同意投資高鐵公司特別股三十億元案辭職,惟該投資案因屬重要事項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經濟部,該部得派員列席。而該投資案以臨時動議提出,程序顯然未符規定,且又讓控制權喪失,將國內最重要工業工程公司拱手讓與外商,反而轉投資高鐵公司投資特別股息,程序上有重大瑕疵違失。
財政部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2點第6款規定,增訂商業銀行得投資「固定收益特別股」,各公營及公私合營行庫旋即投資高鐵公司計一百七十三億元,大開方便之門挹注高鐵公司,招致非議,實有未當,又公營行庫為拖延立法院監督之時間,將該投資不當認列為短期投資,不僅傷及公營行庫財務表達之正確性,且得以短期拖延補辦預算,罔顧預算法及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規定,坐視各公營行庫以「短期投資」科目認列,財政部負擔高鐵成敗雙重風險至為不當。
此外,高鐵公司股東權益占總資產財務比率已連續四年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不符興建營運合約財務條款規定,交通部僅視為缺失,准以舉債取代應辦理增資事宜,並將改善期間延至九十七年底,長期視若無睹,徒增政府財務風險,嚴重悖離BOT基本精神。監察院因此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出糾正,被糾正的行政院,依同法第25條規定,應為適當改善與處置。
法源編輯室 / 2009-07-15
監察院昨(十四)日表示,行政院明知台灣高鐵公司籌資不順,財務困難,投資風險極高,不但未能督促原始股東履行「政府零出資」承諾,反而啟動「強制收買」機制需支出龐大政府預算為由,一再挹注鉅額資金新台幣三百九十四億餘元,悖離BOT基本精神,因此提出糾正。
監察院指出,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直接投資占高鐵百分之十三.七七,間接投資部分,政府可全般控制者占高鐵百分之二十三.六六。為了高鐵公司專案融資,提供中長期資金二千八百億元鉅額資金來源,復積極介入簽訂三方契約書,形同融資保證,等同變相「出資」,導致聯貸銀行團監督機制破壞殆盡。行政院對於高鐵興建期間,發生籌資困難或財務缺口,非但未要求原始股東履行競標時承諾,反而准予所屬公營事業機構、或實質上受其控制公私合營公司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不斷將資金投入該公司,反觀該公司原始發起人各別出資狀況則背離上開競標時的承諾及計畫。
中鋼公司董事長任內不但同時兼任高鐵公司董事,並對高鐵公司展延通車、更換機電系統負擔鉅額賠償等不利消息及其他董事反對意見置若罔聞,三次主導投資高鐵公司特別股,總金額高達五十七億元,有虧公股代表職守。而中技社原董事長雖因不同意投資高鐵公司特別股三十億元案辭職,惟該投資案因屬重要事項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經濟部,該部得派員列席。而該投資案以臨時動議提出,程序顯然未符規定,且又讓控制權喪失,將國內最重要工業工程公司拱手讓與外商,反而轉投資高鐵公司投資特別股息,程序上有重大瑕疵違失。
財政部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2點第6款規定,增訂商業銀行得投資「固定收益特別股」,各公營及公私合營行庫旋即投資高鐵公司計一百七十三億元,大開方便之門挹注高鐵公司,招致非議,實有未當,又公營行庫為拖延立法院監督之時間,將該投資不當認列為短期投資,不僅傷及公營行庫財務表達之正確性,且得以短期拖延補辦預算,罔顧預算法及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規定,坐視各公營行庫以「短期投資」科目認列,財政部負擔高鐵成敗雙重風險至為不當。
此外,高鐵公司股東權益占總資產財務比率已連續四年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不符興建營運合約財務條款規定,交通部僅視為缺失,准以舉債取代應辦理增資事宜,並將改善期間延至九十七年底,長期視若無睹,徒增政府財務風險,嚴重悖離BOT基本精神。監察院因此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出糾正,被糾正的行政院,依同法第25條規定,應為適當改善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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