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撒的面具-兩位老師在替蔡守訓考卷打分數
* 2009-07-16 * 中國時報 * 【王健壯】
蔡守訓三押陳水扁的裁定書,寫了十六頁共一萬兩千多字,創下司法史紀錄,也證明他是位勇於表達自我的法官。但「法官不語」若是「不及」,「法官多語」卻可能是「過」,蔡法官的裁定書就給人過猶不及的感覺。
其中最「過」的部分,就是關於羈押必要性的闡述。刑事訴訟法一○一條之二有關羈押必要的條文,本係抽象之規定,全由法官隨案認定,比重罪、逃亡、串證的定義更模糊,因此也更需要法官慎而為之。
蔡守訓押扁的必要性理由有四點:其一,以行政特權阻礙訴訟程序,其二,故意不食引發身體不適,影響庭期,其三,誇大病狀誤導法院,干擾審判,其四,利用面見指導幕僚,透過外力聲援,影響審判;四點理由概括一句話:干擾審判。
但「干擾審判」並非刑訴法規定之羈押要件,羈押之必要與否雖由法官隨案認定,但隨案認定仍需依法認定,否則難免落人「法外造法」、「法官造法」的口實。
而且,蔡守訓對羈押必要的闡述也摻雜太多「法外情緒」,字裡行間難掩怒扁惡扁之情,更指控扁要求辯護律師「以無理、不符司法倫理與訴訟常理之偏激言詞遞狀,及在媒體公然攻擊法院及執法公務員…遂行混淆視聽」,他並推論:「仍在羈押中已能如此,誠難想像如將之釋放在外,又不知將以何種方法戕害司法、干擾審判」。
即使這些描述均屬事實,多數民眾心中也確作如是想,但民眾心聲不同於法官心證,法官不但要節制自我意識,更應節制自我情緒,已故美國大法官哈倫(John Harlan)雖曾說:「沒有法官在穿上法官袍時,會有與之俱來的自我限制意識」,但承辦像扁案這樣的歷史大案,法官卻必須我心如秤,聽審判案也必須自制自律。
更何況,被告為求自保脫罪,防禦手段當然會竭盡一切可能,即使無所不用其極,也屬人之常情;但祇要被告一旦過當防禦,自有輿論譴責,違法防禦更將受法律制裁,法官若以不合倫理但尚屬合法的防禦手段,來作為羈押必要條件,卻不無有剝奪被告合法訴訟防禦權之嫌。
另外,蔡守訓在指控陳水扁行政特權干擾審判時,也指明扁曾召集「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等人串謀,這項說法雖係林德訓在庭內之陳述,但特偵組迄今未調查證實,法官也未進行職權調查證實;一造之詞即率而引為羈押必要之理由,證據力也嫌薄弱。
蔡守訓如果懷疑扁案背後確有現任司法界高人指點,不論是積極為發現真相,或消極為確保訴訟程序,即使特偵組不作為,他也應進行職權調查,否則因審檢的不作為,逕以未證實的「罪狀」加諸被告,也有欠公平。
就像蔡守訓以特偵組尚未查明偵結未曝光公務員助扁之理由,認為扁仍有串證之虞的闡述一樣,都是置審檢權益於被告權益之上,扁案偵審至今已一年多,既有公務員暗中違法助扁,特偵組即應積極作為起訴不法,該作為而不作為,這是司法怠惰,怎能以此作為羈押理由?並以羈押被告作為方便偵審之代價?
另一項爭議是,大法官第六五四號解釋文,已明文宣告看守所對被告面見祇能「監看而不與聞」,律見如此,一般面見也如此,原羈押法二十八條規定羈押被告言語行狀應呈報審檢,也因違憲而於今年五月廢除。
扁雖已解除律師委任,但他在看守所的言行仍應受大法官解釋與修正後的羈押法保障,也就是說,即使是一般面見的言語行狀,也不應呈報法院或檢察官。但蔡守訓卻在裁定書中,多次引述扁面見時之錄音談話內容,並以此作為羈押必要的理由之一,是否有違憲違法之嫌,也難免授人話柄。
扁案本應是百年難見的政治學與法學的考試教材,但偵審至今,顯然大多數人都是不及格的學生,朝野政客更是等而下之,朽木不可雕也。但承審法官的考卷卻必須慎而答之並高分過關,蔡法官必須體認:他作答的每份考卷,不論是裁定書或判決書,打分數的都是兩位嚴格又挑剔的老師:人民與歷史。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 2009-07-16 * 中國時報 * 【王健壯】
蔡守訓三押陳水扁的裁定書,寫了十六頁共一萬兩千多字,創下司法史紀錄,也證明他是位勇於表達自我的法官。但「法官不語」若是「不及」,「法官多語」卻可能是「過」,蔡法官的裁定書就給人過猶不及的感覺。
其中最「過」的部分,就是關於羈押必要性的闡述。刑事訴訟法一○一條之二有關羈押必要的條文,本係抽象之規定,全由法官隨案認定,比重罪、逃亡、串證的定義更模糊,因此也更需要法官慎而為之。
蔡守訓押扁的必要性理由有四點:其一,以行政特權阻礙訴訟程序,其二,故意不食引發身體不適,影響庭期,其三,誇大病狀誤導法院,干擾審判,其四,利用面見指導幕僚,透過外力聲援,影響審判;四點理由概括一句話:干擾審判。
但「干擾審判」並非刑訴法規定之羈押要件,羈押之必要與否雖由法官隨案認定,但隨案認定仍需依法認定,否則難免落人「法外造法」、「法官造法」的口實。
而且,蔡守訓對羈押必要的闡述也摻雜太多「法外情緒」,字裡行間難掩怒扁惡扁之情,更指控扁要求辯護律師「以無理、不符司法倫理與訴訟常理之偏激言詞遞狀,及在媒體公然攻擊法院及執法公務員…遂行混淆視聽」,他並推論:「仍在羈押中已能如此,誠難想像如將之釋放在外,又不知將以何種方法戕害司法、干擾審判」。
即使這些描述均屬事實,多數民眾心中也確作如是想,但民眾心聲不同於法官心證,法官不但要節制自我意識,更應節制自我情緒,已故美國大法官哈倫(John Harlan)雖曾說:「沒有法官在穿上法官袍時,會有與之俱來的自我限制意識」,但承辦像扁案這樣的歷史大案,法官卻必須我心如秤,聽審判案也必須自制自律。
更何況,被告為求自保脫罪,防禦手段當然會竭盡一切可能,即使無所不用其極,也屬人之常情;但祇要被告一旦過當防禦,自有輿論譴責,違法防禦更將受法律制裁,法官若以不合倫理但尚屬合法的防禦手段,來作為羈押必要條件,卻不無有剝奪被告合法訴訟防禦權之嫌。
另外,蔡守訓在指控陳水扁行政特權干擾審判時,也指明扁曾召集「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等人串謀,這項說法雖係林德訓在庭內之陳述,但特偵組迄今未調查證實,法官也未進行職權調查證實;一造之詞即率而引為羈押必要之理由,證據力也嫌薄弱。
蔡守訓如果懷疑扁案背後確有現任司法界高人指點,不論是積極為發現真相,或消極為確保訴訟程序,即使特偵組不作為,他也應進行職權調查,否則因審檢的不作為,逕以未證實的「罪狀」加諸被告,也有欠公平。
就像蔡守訓以特偵組尚未查明偵結未曝光公務員助扁之理由,認為扁仍有串證之虞的闡述一樣,都是置審檢權益於被告權益之上,扁案偵審至今已一年多,既有公務員暗中違法助扁,特偵組即應積極作為起訴不法,該作為而不作為,這是司法怠惰,怎能以此作為羈押理由?並以羈押被告作為方便偵審之代價?
另一項爭議是,大法官第六五四號解釋文,已明文宣告看守所對被告面見祇能「監看而不與聞」,律見如此,一般面見也如此,原羈押法二十八條規定羈押被告言語行狀應呈報審檢,也因違憲而於今年五月廢除。
扁雖已解除律師委任,但他在看守所的言行仍應受大法官解釋與修正後的羈押法保障,也就是說,即使是一般面見的言語行狀,也不應呈報法院或檢察官。但蔡守訓卻在裁定書中,多次引述扁面見時之錄音談話內容,並以此作為羈押必要的理由之一,是否有違憲違法之嫌,也難免授人話柄。
扁案本應是百年難見的政治學與法學的考試教材,但偵審至今,顯然大多數人都是不及格的學生,朝野政客更是等而下之,朽木不可雕也。但承審法官的考卷卻必須慎而答之並高分過關,蔡法官必須體認:他作答的每份考卷,不論是裁定書或判決書,打分數的都是兩位嚴格又挑剔的老師:人民與歷史。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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