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 害仍應依同法第 493 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 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 會資源。原審本此見解,認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 493 條第 2 項、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固非無見,惟民法第 495 條 第 1 項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不 同之訴訟標的。即定作人於一請求權不存在時,非不得另依他請求權請求
承攬人賠償損害。本件上訴人係依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
關係為請求,乃請求權之競合。上訴人雖因其未定期催告不得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為請求,然如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而致工作物
有瑕疵,上訴人尚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承攬人賠償損害。本件上訴人係依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
關係為請求,乃請求權之競合。上訴人雖因其未定期催告不得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為請求,然如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而致工作物
有瑕疵,上訴人尚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