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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爾事件

消基會:戴爾事件 消費者勝訴機率大
ZDNet記者曠文溱 /台北報導 2009/07/07 19:30:02 法律專家看法不一
雖然消基會言之鑿鑿,但是也有專家認為,消費者勝訴的機會不高,或者一切但憑法院見解,還很難說得準。

歐亞法律事務所所長吳旭洲以2004年的一起訴訟案件為例:當時被告逢陞科技旗下的「UB MALL 無息分期館」網站銷售Panasonic 37吋電漿電視,與聯邦銀行合作分期。價格實為194,990元,卻誤載為19,499元。消費者也就是原告在網站上訂購,經被告聯邦銀行同意回覆訂單,並載明原告將於七個工作天內收到所訂購商品。最後卻沒有收到商品。原告認定雙方之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這起案件,最後消費者敗訴的原因就在於。訴訟不能僅看形式要件,還要看實質要件,」吳旭洲說。

他表示,民法和消保法的意思表示,即是形式要件。但是法官會看合理性和公平性。舉例而言,消費者理應知道商品的合理價格區間,卻還是下單。那就很難說得過去。

另外,消基會雖然依據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來認為消費者在網路傳送購買的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成立。之後取得的訂單確認、付款確認電子文件,亦是契約成立的證明,因此戴爾應依約履行。但是吳旭洲有不同見解。

「消費者面對的是機器,不是人,」吳旭洲表示。因此即便消費者收到了確認文件,都是由系統自動發出。而不是真正的當事者。他認為,這不構成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原則。因為絕非廠商原意。

「如果是間很小的廠商,出了類似的問題,還值得懷疑背後的動機,是不是要盜用個資。但是以戴爾這樣的國際大廠而言,不太可能會這樣做,」吳旭洲說。

從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的角度來看,消費者如果真的和戴爾槓上,結果很難說得準。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組長邱映曦表示過去類似的民事糾紛,法院會有兩極化的判斷。廠商固然可以主張要約的意思表示錯誤,但是法院也不一定能夠接受。業者還是有可能敗訴。

但是另一派的觀點則是認為,消費者如果可以明顯知道價格標示錯誤,卻還下單購買。這違背了誠信原則,也就不值得保障。

不管最後結果如何,消保會已經有所動作。消保官張英美表示,提交給公平會檢舉戴爾廣告不實的案件,已經立案。這意味著公平會也認為這兩起事件有可議的空間。

另外,消基會也請經濟部研議訂定網路交易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甚至是法律位階的電子交易法,以規範網路購物買賣兩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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