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最有利標評選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時,宜採最有利標評選優良之技術服務廠商,避免影響工程品質及效率/ 2009-07-27
機關人力或專業能力不足者,建議委託民間具工程專業及實績之廠商以專
案管理之方式辦理,以避免影響工程品質及效率,對機關或公眾造成損失

主 旨: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技術服務案件,建議採最有利標評選;另機關人力
或專業能力不足者,建議委託有經驗之專案管理廠商辦理,詳如說明,請
螥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辦。
說 明:一、技術服務費用占整體工程經費比率有限,但影響工程品質及效率至鉅
,一旦工程規劃設計不當、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對機關或公眾所造
成之損失,可能遠大於技術服務費用千萬倍以上。經查有部分機關採
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勞務服務工作,由於競
標之結果,造成低價搶標,以致執行計畫過程中發生嚴重之設計缺失
,延誤工期或未落實監造,乃致公共設施使用年限大幅縮短,浪費公
帑,有鑑於此,技術服務採購之遴選廠商,宜採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
商。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時,併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編列合理費用:
ɸ1.技術服務費用與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品質息息相關,機關辦理技
術服務採購,對於技術服務費用之估算,應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
要,確實考量委託服務內容之多寡、難易度及所需工作人力品質
之薪資行情酌定之。
2.請各機關核實訂定服務費用,建議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總包價
法之方式編列,而非以固定比例之方式辦理。
3.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及最有利標
作業手冊貳.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作業程序
辦理,以遴選有能力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
事務所承攬,以消弭不當的規劃設計造成基礎建設浪費。
(二)小型工程併案以開口契約評選:可將同類小型工程之技術服務案件
,合併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公開客觀評選,
並得採開口契約方式辦理。其採購件數較多者,亦得採複數決標之
方式,並應避免集中由少數廠商承攬轉包之發生。
(三)辦理廠商資格預審:可依本法第 21 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名單,並給予
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平等受邀參與各相關階段投標之機
會。
(四)擬定具體評選項目: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可將廠商於該「技術
服務項目之經驗、能力及信譽」納入評選項目,包括優良、不良紀
錄或事蹟納入評比,並就該廠商所提報之工作計畫、預定進度,考
量其如期如質履約能力,衡量指標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
契約件數、金額與是否逾期等情形。
(五)明定廠商主要人員資格條件:闻
1.本會業以 97 年 10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36390 號函各
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3 條及第 4 條之
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公開於
本會網站)。
2.查「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8 條第 10 款已明定「乙
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
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3.至廠商主要工作人員不適任之具體事項,譬如可歸責於該員之工
程查核列為丙等、進度逾期情形、及品質缺失逾期未改善等,請
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之規定於委託契約明定

(六)加強廠商履約管理落實簽證責任:工程主辦機關加強履約管理,其
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應查
察技師是否有實際執行設計、監造責任,其有違反技師法應付懲戒
情事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檢具事證交付懲戒。
(七)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已明定委託技
術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會另曾以
92 年 5螥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193720 號及 96 年 2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3814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各機關,
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儘量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
二、另工程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機關,建議委託民間具工程專業及實績之
廠商以專案管理之方式協助機關推動,並將所需之人力編入計畫經費
,並得搭配以工程管理費進用臨時約用人員協助辦理,不至於造成人
力不足或過剩之問題。機關委託專案管理時,請注意務必採取正確觀
念及措施,說明如下:
(一)專案管理廠商代表機關執行業務,屬廣義之公務員,除應就技術層
面完全負責外,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範;為確保專案
管理廠商服務品質,避免權責不分,專案管理廠商不宜同時辦理監
造業務。
(二)各機關在委託專案管理時,應編列合理費用並將相關權利義務及工
作需求載明於遴選招標文件中,訂定適當資格條件(如人員資格限
制、類似工程實績……等),以評選出真正有能力代表機關執行業
務之最優廠商。
(三)委託專案管理後,機關應尊重專業,充分授權專案管理廠商負責進
行施工督導及審查等各種技術性工作,主辦機關明確要求專案管理
廠商負起代表機關執行工程計畫之責任。
(四)本會訂有「委託專案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及
「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公布於本會網站供各機關參考,
並於 98 年 6 月 3 日工程管字第 09800240930 號函函送修正
「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明確劃分履約時相
關單位間之權責,請各機關據以準備招標文件。

Comments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購屋糾紛多 預售屋是申訴榜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房屋糾紛為去年國人所有申訴糾紛排行榜第一名,3030件糾紛案已佔所有申訴糾紛一成,其中尤以「預售屋」糾紛最為嚴重。發現六大缺失,包括:建商未提供驗收條款或未記載交屋保留款、未明確記載開工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未記載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未經買方同意更換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及交屋期限不明確、未記載建物第一次登記的稅費負擔約定,以及未記載賣方對廣告之義務而且違約金收取過高。 消保官莊惠媛指出,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基本上就像購買一個夢想,且大部分消費者必須要花掉一生積蓄才能買回一個窩,但因為預售屋不像成屋,有實體房屋可供檢視,就得預先和房屋業者訂契約先行付款,最後往往因期待有落差而陷入糾紛成為惱人之痛。 莊惠媛呼籲,民眾購屋前為了維護權益,應先瞭解內政部先前訂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尤其針對預售屋挑購提出「八大提醒」,包括:一、確認並履勘預售屋位址;二、攜帶捲尺、相機參觀樣品屋;三、看建築執照影本、執照核准圖說;四、審閱契約並瞭解契約內容;五、索取並保留廣告文案;六、詳實紀錄銷售現場建材資訊;七、洞悉成交紅單、假客戶等銷售手法;八、選擇合法代銷業者,以免受騙上當。 【2009/03/16 聯合晚報】
科技擠壓 原生種子快滅絕 2009/05/15【米千因/文】《聖經‧創世紀》:上帝說:我要將所造的人和走獸並昆蟲以及空中的飛鳥都從地上消滅。 於是上帝在罪惡滿貫的人類中揀選恪守本分的義人諾亞一家,諾亞夫婦、三個兒子及其媳婦,作為新一代人類種子來保存下來。上帝告訴他們,七天之後就要實施大毀滅,而命他們造一只方舟,一間一間地造,裡外抹上松香。諾亞一家立即照辦,等方舟造好之後,上帝說了:看哪!我要使洪水在地上氾濫,毀滅天下,凡地上有血肉、有氣息的活物無一不死。我卻要與你立約,你同你的妻子、兒子、兒媳都要進入方舟。凡潔淨的畜類,你要帶七公七母;不潔淨的畜類,你要帶一公一母;空中的飛鳥也要帶七公七母。這些都可以留種,將來在地上生殖。2月17日當天,諾亞六百歲生辰,海洋裂開,巨大的水柱從地下噴射而出,大雨下不停,整整降了四十天,水無處可流,迅速上漲,淹沒了高山,最後凡是在陸地上靠肺呼吸的動物都死了,只剩下方舟上的人、動物及種子安然無恙。 目前有一群歷史學家與考古學家正在熱衷地尋找證據,來證明諾亞方舟的存在,而部分社會學家與環保人士卻將關注的眼光投向原生種子的培育與保留上。理由是工業革命以至基改科技發達的今日,原生植物種子滅絕了大半而不復得。比方,世界上原有二百多萬種食用性植物,稻米種類至少也有十二萬種之多,如今普遍種植的不到數百種。十九世紀,美洲大陸至少有七千多種不同種類的蘋果,現在則僅剩約三百種,且大都是雜交,原生種如鳳毛麟角;加上企業一手主宰的廣大單作,以及隨後而至的基改技術,雜食性的人類於是被迫成為挑食、偏食、速食的怪物。而糧食分配不均的問題不但未能因而獲得解決,甚且因企業的壟斷而更形惡化。雖有科技的介入而全球饑餓人口不減反增,糧食價格高漲不下,人類身心健康因飲食習慣的改變而為過胖、糖尿病、心臟病、憂鬱症等文明病所苦。人類以科技萬能的傲慢插手上帝的傑作導致這樣的結果,不待歷史學家及考古學家的證明,全球暖化將引發大洪水的理論或會成為事實,那麼,一個有效而力量龐大的逆轉運動若非於此時出現,人難道只能坐以待斃? 義大利人Carlo Petrini首先發難,組成了國際慢食會,且一觸即發,如洪水漫過大地地延燒成一股運動,沒幾年,慢食所講求的良好、公平、乾淨的主旨與精神傳染了全球各角落,因而衍生出林林種種反應在慢活態度的活動與主張,於是慢食之後,慢活、慢設計、慢診斷、慢建築、慢手工、...

司法部要細究微軟/Yahoo搜尋交易

為何美司法部要細究微軟/Yahoo搜尋交易? ZDNET新聞專區:2009/09/14 微軟與Yahoo的搜尋交易,不但實行之日遙遙無期,現在更可能無疾而終。 兩家公司都預期美國聯邦司法部會詳細審查微軟接手Yahoo網搜業務的交易,而兩家公司也在上週五(11日)證實,司法部已要求他們提供更多相關資訊。這代表主管機關對此案的興趣已不只是一般程序的合法性。 針對此案,司法部可能從兩個不同的面向切入。其一,當局將調查廣告主是否因失去一個廣告通路而受損,以及此後Google會否在搜尋市場缺乏改善的動力,因為少了一個最大的競爭者。 就某些方面而言,司法部的調查幾乎是一項反射動作。紐約Constantine Cannon反托辣斯律師Matthew Cantor表示,當某個市場只有三家主要公司,而其中兩家決定合作,自然會引發調查。他說:「這件交易將在一個高門檻,且原本只有三個主角的市場,消滅其中一個競爭者。」他用1960年代的美國媒體市場為例,假如當時僅有的三大電視網有其中兩家決定合併,政府絕對會採取行動。 但這件醞釀多年的交易,卻沒有趕在較不排斥企業併購和收購的前朝政府任內提出。華盛頓州Robbin Russell事務所合夥人Donald Russell指出,經過多年的放任管理,司法部對企業併購活動的興趣又逐漸升高。經濟狀況不佳已減少了企業併購活動,但歐巴馬總統主政之下的司法部,可能開始扮演更強勢的管理角色。 Cantor認為,司法部將強迫微軟和 Yahoo將Yahoo的搜尋技術資產公開標售,換取該案通過。此舉將可引進第三方到搜尋市場,僅管這個新手必須挑起吸引搜尋者的重擔:Yahoo曾表示,絕大部分Yahoo搜尋的使用者,都是透過某個Yahoo網頁進行,這兩者的結合,是網路上流量最高的網頁。然而,微軟看上的不是這部分。該公司已投入龐大的資源推出Bing搜尋引擎,他們想要的是Yahoo搜尋技術的特定面向,更別說某些才華洋溢的工程師。 有鑑於微軟和Google兩大巨人多年來在華府的遊說角力,造成Google近年的交易飽受刁難,這次也可能是Google趁機扳回一城。Google拒絕評論司法部的動作,但有以下聲明:「線上(市場)的競爭一向激烈,而我們的經驗是,競爭為使用者造就了更好的東西。我們有意進一步瞭解這件交易。」(陳智文/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