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肅貪 先提高定罪率 * 2009-07-10
* 中國時報
法務部洋洋灑灑的提出了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肅貪是馬總統三個月前的宣言,也是全民的期待。然而法務部如此的決心展現,果真能達成廉能政治?還有什麼是法務部該做而未做的?
早在二○○○年,法務部為落實肅貪政策,即制訂有「掃除黑金行動」的策略,而於台灣高檢署成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並分別於台北、板橋、台中、台南、高雄地檢署設立「檢肅黑金專組」,不過在未有法律依據下,備受「黑機關」的質疑。因此在二○○六年,藉由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將原隸屬於高檢署的查緝中心,以特偵組的名義改隸於最高檢察署,藉由層級的提升來保持其獨立性;惟此特偵組的常設化,其任務執掌對象主要為高層公務員的貪汙與經濟犯罪,肅貪工作得以因此延續。
而據法務部統計,從二○○○年七月的掃黑行動開始,到今年四月,肅貪舉發有一○一三七件,遭到貪汙起訴共四八二三件、一三四八四人,查獲的貪汙金額達三二二億元,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人數占五五%,而受起訴者最後的定罪率為五六.二%。若從每個月約起訴四十五件,最後的定罪率也超過五成來看,肅貪成效不管是在舊政府與新政府時代,似乎都不差。但這只是表象,若仔細觀察告發案件中被起訴者,不到五成,而在這五成裡,也只有超過一半是公務員,而最後受有罪判決確定者也僅有一半。最後真正的定罪率事實上頂多為三成。如此必然會使公務員有僥倖之心存在。
而造成貪汙罪定罪率不高的原因,可能有來自於法律上的處罰漏洞,或者刑罰不夠重所致;但觀察我國貪汙治罪條例,不僅處罰貪汙的類型多,且採取重刑制度,在今年甚而再增加貪汙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情況下,要將肅貪不彰歸咎於法律不完備,恐難圓其說。
因此貪汙定罪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恐在於無法證明貪汙的對價性。以近來判無罪的郭瑤琪案件為例,其雖然已收受二萬美金,且其當時身為交通部長,但由於招標工程非其主管事項,不能僅因其位居高位,即認為有對價性,而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如此的結果,似乎與一般民眾的想法有著極大的落差。
事實上,如郭瑤琪的例子,並非屬罕見,貪汙案件因無法證明對價性,而判無罪的比例往往超過五成。但無法證明不代表收錢無罪,而可能是檢察官的訴追不力。因我國除受賄罪外,為了防堵對價性無法證明的漏洞,而有所謂圖利罪存在,而此圖利罪的範圍,包括主管與非主管事項;因此即便無法證明受賄的對價,檢察官亦應以此罪的定罪為目標,來加以證明,所以公務員收受利益,未必真的無罪,而可能只是檢察官的訴追不力,而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法院也僅能基於無罪推定為判決依據。
因此就肅貪而言,治本的部分由於必須花費極大的人力、物力、時間,且很難於短時間有成效,而不可能成為執政者的首選,但至少在治標工作上,該思考如何藉由貪汙治罪來產生嚇阻效果。若果如此,則該正視的,可能不在於貪汙罪的類型是否足夠、刑罰是否不夠重,畢竟有效率的訴追遠比重罰來得有嚇阻效果,而這重責正落在檢察官身上。因此如何強化檢察官的訴追能力與效率,排除外力干擾檢察權的行使,或許才是目前治標工作的首要。
肅貪,不是一紙肅貪報告即能解決,再漂亮的報告都無法掩飾貪汙存在的事實,更無法因此滿足社會各界的殷切期盼,檢察官整體的訴追效率未能提升,再重的刑罰、再多的檢討報告,也無助於廉能政治的提升。(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 中國時報
法務部洋洋灑灑的提出了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肅貪是馬總統三個月前的宣言,也是全民的期待。然而法務部如此的決心展現,果真能達成廉能政治?還有什麼是法務部該做而未做的?
早在二○○○年,法務部為落實肅貪政策,即制訂有「掃除黑金行動」的策略,而於台灣高檢署成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並分別於台北、板橋、台中、台南、高雄地檢署設立「檢肅黑金專組」,不過在未有法律依據下,備受「黑機關」的質疑。因此在二○○六年,藉由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將原隸屬於高檢署的查緝中心,以特偵組的名義改隸於最高檢察署,藉由層級的提升來保持其獨立性;惟此特偵組的常設化,其任務執掌對象主要為高層公務員的貪汙與經濟犯罪,肅貪工作得以因此延續。
而據法務部統計,從二○○○年七月的掃黑行動開始,到今年四月,肅貪舉發有一○一三七件,遭到貪汙起訴共四八二三件、一三四八四人,查獲的貪汙金額達三二二億元,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人數占五五%,而受起訴者最後的定罪率為五六.二%。若從每個月約起訴四十五件,最後的定罪率也超過五成來看,肅貪成效不管是在舊政府與新政府時代,似乎都不差。但這只是表象,若仔細觀察告發案件中被起訴者,不到五成,而在這五成裡,也只有超過一半是公務員,而最後受有罪判決確定者也僅有一半。最後真正的定罪率事實上頂多為三成。如此必然會使公務員有僥倖之心存在。
而造成貪汙罪定罪率不高的原因,可能有來自於法律上的處罰漏洞,或者刑罰不夠重所致;但觀察我國貪汙治罪條例,不僅處罰貪汙的類型多,且採取重刑制度,在今年甚而再增加貪汙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情況下,要將肅貪不彰歸咎於法律不完備,恐難圓其說。
因此貪汙定罪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恐在於無法證明貪汙的對價性。以近來判無罪的郭瑤琪案件為例,其雖然已收受二萬美金,且其當時身為交通部長,但由於招標工程非其主管事項,不能僅因其位居高位,即認為有對價性,而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如此的結果,似乎與一般民眾的想法有著極大的落差。
事實上,如郭瑤琪的例子,並非屬罕見,貪汙案件因無法證明對價性,而判無罪的比例往往超過五成。但無法證明不代表收錢無罪,而可能是檢察官的訴追不力。因我國除受賄罪外,為了防堵對價性無法證明的漏洞,而有所謂圖利罪存在,而此圖利罪的範圍,包括主管與非主管事項;因此即便無法證明受賄的對價,檢察官亦應以此罪的定罪為目標,來加以證明,所以公務員收受利益,未必真的無罪,而可能只是檢察官的訴追不力,而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法院也僅能基於無罪推定為判決依據。
因此就肅貪而言,治本的部分由於必須花費極大的人力、物力、時間,且很難於短時間有成效,而不可能成為執政者的首選,但至少在治標工作上,該思考如何藉由貪汙治罪來產生嚇阻效果。若果如此,則該正視的,可能不在於貪汙罪的類型是否足夠、刑罰是否不夠重,畢竟有效率的訴追遠比重罰來得有嚇阻效果,而這重責正落在檢察官身上。因此如何強化檢察官的訴追能力與效率,排除外力干擾檢察權的行使,或許才是目前治標工作的首要。
肅貪,不是一紙肅貪報告即能解決,再漂亮的報告都無法掩飾貪汙存在的事實,更無法因此滿足社會各界的殷切期盼,檢察官整體的訴追效率未能提升,再重的刑罰、再多的檢討報告,也無助於廉能政治的提升。(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