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75 年 12 月 24 日修正的專利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新發明謂 無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所謂「申請前 之習用技術、知識」,係指同條第 1 款所規定之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
公開使用之技術知識,「已見於刊物」與已「公開使用」並不相同,「已
見於刊物」乃以公開刊物所載之事項作為判斷之引證,「公開使用」乃公
開應用其技術功能之使用行為,而所謂之「公開」係指先前技術處於公眾
有可能接觸並能獲知該技術之實質內容的狀態而言。是以建築施工圖之交
付固非「公開使用」,但將該施工圖付諸建築施工,由於建築物或廠房施
工時,並非處於封閉之狀態,工程師、建築工人、監工、工程包商人員甚
或其他工程雜役等不特定人,均有知悉之可能而實際得知其施工技術,而
不能期待其保密者,自應認已公開使用;況系爭技術案係關於使浪板能避
雨、隔熱、散熱與排氣之施工法之技術內容,並非高度精密之機器設備,
應經拆解始能知悉其內部零件之技術內容者,因此,本件系爭技術內容在
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而加以施工使用,即得認係公開。
公開使用之技術知識,「已見於刊物」與已「公開使用」並不相同,「已
見於刊物」乃以公開刊物所載之事項作為判斷之引證,「公開使用」乃公
開應用其技術功能之使用行為,而所謂之「公開」係指先前技術處於公眾
有可能接觸並能獲知該技術之實質內容的狀態而言。是以建築施工圖之交
付固非「公開使用」,但將該施工圖付諸建築施工,由於建築物或廠房施
工時,並非處於封閉之狀態,工程師、建築工人、監工、工程包商人員甚
或其他工程雜役等不特定人,均有知悉之可能而實際得知其施工技術,而
不能期待其保密者,自應認已公開使用;況系爭技術案係關於使浪板能避
雨、隔熱、散熱與排氣之施工法之技術內容,並非高度精密之機器設備,
應經拆解始能知悉其內部零件之技術內容者,因此,本件系爭技術內容在
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而加以施工使用,即得認係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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