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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十年司法改革的再改革
* 2009-07-08 * 中國時報 * 【林孟皇】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由司法院主導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其會議結論幾乎成為這十年來我國司法改革的政策綱領。日前,由中研院主辦的「司法改革十周年的回顧與展望」論壇會議中,作為這十年來司改總工程師的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在會議中表示未能完成司法院定位問題與法官法的制定,甚感愧疚。

 翁院長這番語重心長的真性情表露,個人甚表佩服,他點出了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困境。在這次論壇會議中,爭執最烈的改革議題,其實也是在司法院定位事宜,可見在立法過程中,法官法只是成為陪葬品而已。

 關於司法院定位問題,截至目前為止,司法院送立法院審議的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及相關配套法律中,即是依照全國司改會議的共識,採行一元多軌制,終極目標則是一元單軌。也就是裁併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懲會,司法院將成為類似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享有最終審判權及違憲審查權。

 問題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不享有司法人事行政、法律及預算提案等權力,而我國現行司法院卻擁有,到底未來一元單軌是否仍可享有,並未有清楚交代。如讓司法院享有最終審判權及法官人事考核權,則下級審法官在好不容易掙脫幾十年來外部力量干涉審判壓力後,卻將面臨缺乏「內部獨立性」桎梏,這在類似法制的日本經驗,可為殷鑑。

 另外,如果未來司法院同時享有違憲審查、法律提案等權力,意味現行劃歸司法院掌管的法律案,其修法提案將經過全體大法官的決定。雖說大法官只是提案,最後還是得經立法機關審議,但依目前專業分工及立法運作情形,還是大多按照司法院提案通過,何況還有許多授權司法院訂定命令的情形。則萬一司法院本身掌管的法律案就是釋憲爭議的條文時,司法院大法官該不該迴避,如不迴避,他們會宣告自己提案立法的法律或訂定的法規命令違憲嗎?

 以扁案換法官所引起之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違憲爭議為例,可能的違憲爭議條文包括法院組織法及依其授權而訂定的法規命令,尤其是司法院為成立金融專庭而在九十七年配合修訂的相關辦法。在現行法制中,除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必然參與決策外,其餘大法官並無參與的義務,則須迴避這件違憲審查的,只有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反之,以後遇到類似爭議時,由於司法院訂頒的相關辦法是由全體大法官決定,是否意味全體大法官都應迴避?

 至於所謂陳前總統提名任命的大法官均應迴避一事,顯屬無稽之談。因現任大法官中雖有部分是陳前總統提名,卻已經過立院通過,而取得民主正當性,怎可因是陳前總統提名任命,即要求迴避。否則,如以後全體大法官均是由同一總統提名任命時,全體大法官在遇到這位總統所引起違憲爭議案件時,即須迴避,那我國豈不憑空喪失一解決憲政爭議的機制。

 另外,或謂一元單軌不必然由全體大法官決定人事行政、法律提案、訂定命令等事宜,那到底該由誰決定?這些事物本質其實均屬於行政權的一環,即有責任政治的適用,誰又該為這些政策成敗負責?我國目前推動的許多司法改革政策,後來印證是失敗的,卻從無人為此負責下台,而由全體法官承擔政策苦果,難道在解決司法院定位問題時,不該就此一併處理嗎?

 個人較在意的,其實是希望法官法這部可以吸引優秀人才,同時又建立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的法律趕快通過,如今卻因為涉及司法院定位及其他爭議問題,而遲遲未能通過。如果司法院定位問題一時無法建立共識,獲得民意機關的支持,那不妨先脫勾處理,依現有制度設計法官法,庶免司法改革一再延宕。(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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