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租片不用還

霹靂為甚麼「租片不用還」?
‧章忠信 2009/09/14
一般人會將DVD的「租片不用還」,看作是銷售DVD。但是,大霹靂特別強調,這是「租片不用還」,不是銷售DVD。其實,這二者有很大的不同,當中的玄機,要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窺探。
【文/章忠信】

製作霹靂布袋戲的大霹靂公司,決定捨棄傳統錄影帶出租店通路,從10月上旬開始,將獨家與全家便利商店合作,粉絲到全家以120元租金加10元押金,就可以租到霹靂布袋戲的DVD。更特別的是,逾期未還,並沒有逾期金。這項經營模式,等於粉絲只要在120租金之外,多付10元,就可以保存該集,開創了霹靂布袋戲「租片不用還」的模式。

一般人會將DVD的「租片不用還」,看作是銷售DVD。但是,大霹靂特別強調,這是「租片不用還」,不是銷售DVD。其實,這二者有很大的不同,當中的玄機,要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窺探。

日常生活中,我們買了東西,取得所有權,就可以把它出租或再轉賣,例如車主買了汽車,基於汽車的所有權,將汽車出租,以取得租金,或轉賣二手車,這是民法上物權的處分與管理。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及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對於他所完成的著作,享有散布權及出租權,而這些著作財產權的行使,著作人是透過著作權法第 37條規定,授權他人散布或出租他的著作。著作通常必須附著在媒介物上,才方便流通,例如影片要附著在DVD上。所以,著作人授權他人發行或出租他的著作時,必須交付DVD,消費者才能買到DVD或租回家看到影片內容。租看DVD的消費者,應在租期屆滿前還片,因為消費者沒有買到DVD的所有權,僅是可以將DVD租回家看而已。

著作人對於他所完成的著作,享有散布權及出租權,但買到DVD的消費者,可不可以像車子的所有權人,轉賣或是轉租這片DVD呢?這就會使得著作人的散布權及出租權,與買到這片DVD的消費者的所有權,在權利上發生衝突,必須靠法律進一步規定來解決。所以,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就特別規定,買到著作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轉賣或轉租這份著作物,這在學理上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Doctrine of First Sale)」或是「權利耗盡原則(Doctrine of Exhaustion)」。這意思是說,雖然著作人有散布權及出租權,一旦他將特定的著作物賣出,獲得報酬,或是自願將它免費贈送出去,他對這一份特定著作物的散布權或出租權,在第一次賣出或讓出所有權時,就已經耗盡了。此後,這一份特定著作物的所有權勝出,物主可以自由轉賣或是轉租這一份特定著作物,不再會受到著作人散布權或出租權的拘束。不過,「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也有一些不適用的特殊情形,例如,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所以不能從國外大批買進原版著作物,在國內轉賣或出租;電腦程式或錄音著作容易被盜拷,它的著作物所有權人不能轉租。

市面上小說或雜誌出租店林立,這些店家買了小說或雜誌,適用「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自由出租小說或雜誌營利,著作人不能干涉,就是這個道理。

市面上也有錄影帶出租店,不過,它的生態與小說或雜誌出租店不一樣。影片發行商為了掌控出租市場,幾乎都不賣DVD,而是透過著作權法第 37條授權出租店出租。錄影帶出租店既然未取得DVD的所有權,就不能轉賣DVD,若不想繼續經營,也不可以將DVD頂給別人去出租,承接的人要另外與發行商簽定出租授權契約,才能繼續經營。若錄影帶出租店轉賣這些DVD,因為DVD上面標示有「此影片之所有權屬於XX公司所有,非經書面同意之買賣授權皆屬侵權行為」,或是「此影片之所有權屬於XX公司所有,僅供簽約之出租店使用,任何人非經簽約授權,不得轉租」,消費者從DVD上明知其所有權仍歸錄影帶發行商,就不能主張取得所有權而轉賣或轉租,頂多僅能自行觀賞。

霹靂布袋戲的「租片不用還」,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絕不是賣DVD,它真正的意思是,粉絲租了DVD之後沒有還片,永久典藏或私下欣賞沒關係,但不可以轉賣或轉租,因為DVD的所有權還是歸大霹靂,消費者並沒有取得DVD的所有權,不能主張「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

Comments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購屋糾紛多 預售屋是申訴榜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房屋糾紛為去年國人所有申訴糾紛排行榜第一名,3030件糾紛案已佔所有申訴糾紛一成,其中尤以「預售屋」糾紛最為嚴重。發現六大缺失,包括:建商未提供驗收條款或未記載交屋保留款、未明確記載開工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未記載地價稅、房屋稅分擔比例、未經買方同意更換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及交屋期限不明確、未記載建物第一次登記的稅費負擔約定,以及未記載賣方對廣告之義務而且違約金收取過高。 消保官莊惠媛指出,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基本上就像購買一個夢想,且大部分消費者必須要花掉一生積蓄才能買回一個窩,但因為預售屋不像成屋,有實體房屋可供檢視,就得預先和房屋業者訂契約先行付款,最後往往因期待有落差而陷入糾紛成為惱人之痛。 莊惠媛呼籲,民眾購屋前為了維護權益,應先瞭解內政部先前訂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尤其針對預售屋挑購提出「八大提醒」,包括:一、確認並履勘預售屋位址;二、攜帶捲尺、相機參觀樣品屋;三、看建築執照影本、執照核准圖說;四、審閱契約並瞭解契約內容;五、索取並保留廣告文案;六、詳實紀錄銷售現場建材資訊;七、洞悉成交紅單、假客戶等銷售手法;八、選擇合法代銷業者,以免受騙上當。 【2009/03/16 聯合晚報】
科技擠壓 原生種子快滅絕 2009/05/15【米千因/文】《聖經‧創世紀》:上帝說:我要將所造的人和走獸並昆蟲以及空中的飛鳥都從地上消滅。 於是上帝在罪惡滿貫的人類中揀選恪守本分的義人諾亞一家,諾亞夫婦、三個兒子及其媳婦,作為新一代人類種子來保存下來。上帝告訴他們,七天之後就要實施大毀滅,而命他們造一只方舟,一間一間地造,裡外抹上松香。諾亞一家立即照辦,等方舟造好之後,上帝說了:看哪!我要使洪水在地上氾濫,毀滅天下,凡地上有血肉、有氣息的活物無一不死。我卻要與你立約,你同你的妻子、兒子、兒媳都要進入方舟。凡潔淨的畜類,你要帶七公七母;不潔淨的畜類,你要帶一公一母;空中的飛鳥也要帶七公七母。這些都可以留種,將來在地上生殖。2月17日當天,諾亞六百歲生辰,海洋裂開,巨大的水柱從地下噴射而出,大雨下不停,整整降了四十天,水無處可流,迅速上漲,淹沒了高山,最後凡是在陸地上靠肺呼吸的動物都死了,只剩下方舟上的人、動物及種子安然無恙。 目前有一群歷史學家與考古學家正在熱衷地尋找證據,來證明諾亞方舟的存在,而部分社會學家與環保人士卻將關注的眼光投向原生種子的培育與保留上。理由是工業革命以至基改科技發達的今日,原生植物種子滅絕了大半而不復得。比方,世界上原有二百多萬種食用性植物,稻米種類至少也有十二萬種之多,如今普遍種植的不到數百種。十九世紀,美洲大陸至少有七千多種不同種類的蘋果,現在則僅剩約三百種,且大都是雜交,原生種如鳳毛麟角;加上企業一手主宰的廣大單作,以及隨後而至的基改技術,雜食性的人類於是被迫成為挑食、偏食、速食的怪物。而糧食分配不均的問題不但未能因而獲得解決,甚且因企業的壟斷而更形惡化。雖有科技的介入而全球饑餓人口不減反增,糧食價格高漲不下,人類身心健康因飲食習慣的改變而為過胖、糖尿病、心臟病、憂鬱症等文明病所苦。人類以科技萬能的傲慢插手上帝的傑作導致這樣的結果,不待歷史學家及考古學家的證明,全球暖化將引發大洪水的理論或會成為事實,那麼,一個有效而力量龐大的逆轉運動若非於此時出現,人難道只能坐以待斃? 義大利人Carlo Petrini首先發難,組成了國際慢食會,且一觸即發,如洪水漫過大地地延燒成一股運動,沒幾年,慢食所講求的良好、公平、乾淨的主旨與精神傳染了全球各角落,因而衍生出林林種種反應在慢活態度的活動與主張,於是慢食之後,慢活、慢設計、慢診斷、慢建築、慢手工、...

司法部要細究微軟/Yahoo搜尋交易

為何美司法部要細究微軟/Yahoo搜尋交易? ZDNET新聞專區:2009/09/14 微軟與Yahoo的搜尋交易,不但實行之日遙遙無期,現在更可能無疾而終。 兩家公司都預期美國聯邦司法部會詳細審查微軟接手Yahoo網搜業務的交易,而兩家公司也在上週五(11日)證實,司法部已要求他們提供更多相關資訊。這代表主管機關對此案的興趣已不只是一般程序的合法性。 針對此案,司法部可能從兩個不同的面向切入。其一,當局將調查廣告主是否因失去一個廣告通路而受損,以及此後Google會否在搜尋市場缺乏改善的動力,因為少了一個最大的競爭者。 就某些方面而言,司法部的調查幾乎是一項反射動作。紐約Constantine Cannon反托辣斯律師Matthew Cantor表示,當某個市場只有三家主要公司,而其中兩家決定合作,自然會引發調查。他說:「這件交易將在一個高門檻,且原本只有三個主角的市場,消滅其中一個競爭者。」他用1960年代的美國媒體市場為例,假如當時僅有的三大電視網有其中兩家決定合併,政府絕對會採取行動。 但這件醞釀多年的交易,卻沒有趕在較不排斥企業併購和收購的前朝政府任內提出。華盛頓州Robbin Russell事務所合夥人Donald Russell指出,經過多年的放任管理,司法部對企業併購活動的興趣又逐漸升高。經濟狀況不佳已減少了企業併購活動,但歐巴馬總統主政之下的司法部,可能開始扮演更強勢的管理角色。 Cantor認為,司法部將強迫微軟和 Yahoo將Yahoo的搜尋技術資產公開標售,換取該案通過。此舉將可引進第三方到搜尋市場,僅管這個新手必須挑起吸引搜尋者的重擔:Yahoo曾表示,絕大部分Yahoo搜尋的使用者,都是透過某個Yahoo網頁進行,這兩者的結合,是網路上流量最高的網頁。然而,微軟看上的不是這部分。該公司已投入龐大的資源推出Bing搜尋引擎,他們想要的是Yahoo搜尋技術的特定面向,更別說某些才華洋溢的工程師。 有鑑於微軟和Google兩大巨人多年來在華府的遊說角力,造成Google近年的交易飽受刁難,這次也可能是Google趁機扳回一城。Google拒絕評論司法部的動作,但有以下聲明:「線上(市場)的競爭一向激烈,而我們的經驗是,競爭為使用者造就了更好的東西。我們有意進一步瞭解這件交易。」(陳智文/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