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靂為甚麼「租片不用還」?
‧章忠信 2009/09/14
一般人會將DVD的「租片不用還」,看作是銷售DVD。但是,大霹靂特別強調,這是「租片不用還」,不是銷售DVD。其實,這二者有很大的不同,當中的玄機,要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窺探。
【文/章忠信】
製作霹靂布袋戲的大霹靂公司,決定捨棄傳統錄影帶出租店通路,從10月上旬開始,將獨家與全家便利商店合作,粉絲到全家以120元租金加10元押金,就可以租到霹靂布袋戲的DVD。更特別的是,逾期未還,並沒有逾期金。這項經營模式,等於粉絲只要在120租金之外,多付10元,就可以保存該集,開創了霹靂布袋戲「租片不用還」的模式。
一般人會將DVD的「租片不用還」,看作是銷售DVD。但是,大霹靂特別強調,這是「租片不用還」,不是銷售DVD。其實,這二者有很大的不同,當中的玄機,要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窺探。
日常生活中,我們買了東西,取得所有權,就可以把它出租或再轉賣,例如車主買了汽車,基於汽車的所有權,將汽車出租,以取得租金,或轉賣二手車,這是民法上物權的處分與管理。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及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對於他所完成的著作,享有散布權及出租權,而這些著作財產權的行使,著作人是透過著作權法第 37條規定,授權他人散布或出租他的著作。著作通常必須附著在媒介物上,才方便流通,例如影片要附著在DVD上。所以,著作人授權他人發行或出租他的著作時,必須交付DVD,消費者才能買到DVD或租回家看到影片內容。租看DVD的消費者,應在租期屆滿前還片,因為消費者沒有買到DVD的所有權,僅是可以將DVD租回家看而已。
著作人對於他所完成的著作,享有散布權及出租權,但買到DVD的消費者,可不可以像車子的所有權人,轉賣或是轉租這片DVD呢?這就會使得著作人的散布權及出租權,與買到這片DVD的消費者的所有權,在權利上發生衝突,必須靠法律進一步規定來解決。所以,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就特別規定,買到著作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轉賣或轉租這份著作物,這在學理上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Doctrine of First Sale)」或是「權利耗盡原則(Doctrine of Exhaustion)」。這意思是說,雖然著作人有散布權及出租權,一旦他將特定的著作物賣出,獲得報酬,或是自願將它免費贈送出去,他對這一份特定著作物的散布權或出租權,在第一次賣出或讓出所有權時,就已經耗盡了。此後,這一份特定著作物的所有權勝出,物主可以自由轉賣或是轉租這一份特定著作物,不再會受到著作人散布權或出租權的拘束。不過,「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也有一些不適用的特殊情形,例如,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所以不能從國外大批買進原版著作物,在國內轉賣或出租;電腦程式或錄音著作容易被盜拷,它的著作物所有權人不能轉租。
市面上小說或雜誌出租店林立,這些店家買了小說或雜誌,適用「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自由出租小說或雜誌營利,著作人不能干涉,就是這個道理。
市面上也有錄影帶出租店,不過,它的生態與小說或雜誌出租店不一樣。影片發行商為了掌控出租市場,幾乎都不賣DVD,而是透過著作權法第 37條授權出租店出租。錄影帶出租店既然未取得DVD的所有權,就不能轉賣DVD,若不想繼續經營,也不可以將DVD頂給別人去出租,承接的人要另外與發行商簽定出租授權契約,才能繼續經營。若錄影帶出租店轉賣這些DVD,因為DVD上面標示有「此影片之所有權屬於XX公司所有,非經書面同意之買賣授權皆屬侵權行為」,或是「此影片之所有權屬於XX公司所有,僅供簽約之出租店使用,任何人非經簽約授權,不得轉租」,消費者從DVD上明知其所有權仍歸錄影帶發行商,就不能主張取得所有權而轉賣或轉租,頂多僅能自行觀賞。
霹靂布袋戲的「租片不用還」,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絕不是賣DVD,它真正的意思是,粉絲租了DVD之後沒有還片,永久典藏或私下欣賞沒關係,但不可以轉賣或轉租,因為DVD的所有權還是歸大霹靂,消費者並沒有取得DVD的所有權,不能主張「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
‧章忠信 2009/09/14
一般人會將DVD的「租片不用還」,看作是銷售DVD。但是,大霹靂特別強調,這是「租片不用還」,不是銷售DVD。其實,這二者有很大的不同,當中的玄機,要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窺探。
【文/章忠信】
製作霹靂布袋戲的大霹靂公司,決定捨棄傳統錄影帶出租店通路,從10月上旬開始,將獨家與全家便利商店合作,粉絲到全家以120元租金加10元押金,就可以租到霹靂布袋戲的DVD。更特別的是,逾期未還,並沒有逾期金。這項經營模式,等於粉絲只要在120租金之外,多付10元,就可以保存該集,開創了霹靂布袋戲「租片不用還」的模式。
一般人會將DVD的「租片不用還」,看作是銷售DVD。但是,大霹靂特別強調,這是「租片不用還」,不是銷售DVD。其實,這二者有很大的不同,當中的玄機,要從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窺探。
日常生活中,我們買了東西,取得所有權,就可以把它出租或再轉賣,例如車主買了汽車,基於汽車的所有權,將汽車出租,以取得租金,或轉賣二手車,這是民法上物權的處分與管理。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及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對於他所完成的著作,享有散布權及出租權,而這些著作財產權的行使,著作人是透過著作權法第 37條規定,授權他人散布或出租他的著作。著作通常必須附著在媒介物上,才方便流通,例如影片要附著在DVD上。所以,著作人授權他人發行或出租他的著作時,必須交付DVD,消費者才能買到DVD或租回家看到影片內容。租看DVD的消費者,應在租期屆滿前還片,因為消費者沒有買到DVD的所有權,僅是可以將DVD租回家看而已。
著作人對於他所完成的著作,享有散布權及出租權,但買到DVD的消費者,可不可以像車子的所有權人,轉賣或是轉租這片DVD呢?這就會使得著作人的散布權及出租權,與買到這片DVD的消費者的所有權,在權利上發生衝突,必須靠法律進一步規定來解決。所以,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就特別規定,買到著作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轉賣或轉租這份著作物,這在學理上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Doctrine of First Sale)」或是「權利耗盡原則(Doctrine of Exhaustion)」。這意思是說,雖然著作人有散布權及出租權,一旦他將特定的著作物賣出,獲得報酬,或是自願將它免費贈送出去,他對這一份特定著作物的散布權或出租權,在第一次賣出或讓出所有權時,就已經耗盡了。此後,這一份特定著作物的所有權勝出,物主可以自由轉賣或是轉租這一份特定著作物,不再會受到著作人散布權或出租權的拘束。不過,「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也有一些不適用的特殊情形,例如,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所以不能從國外大批買進原版著作物,在國內轉賣或出租;電腦程式或錄音著作容易被盜拷,它的著作物所有權人不能轉租。
市面上小說或雜誌出租店林立,這些店家買了小說或雜誌,適用「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自由出租小說或雜誌營利,著作人不能干涉,就是這個道理。
市面上也有錄影帶出租店,不過,它的生態與小說或雜誌出租店不一樣。影片發行商為了掌控出租市場,幾乎都不賣DVD,而是透過著作權法第 37條授權出租店出租。錄影帶出租店既然未取得DVD的所有權,就不能轉賣DVD,若不想繼續經營,也不可以將DVD頂給別人去出租,承接的人要另外與發行商簽定出租授權契約,才能繼續經營。若錄影帶出租店轉賣這些DVD,因為DVD上面標示有「此影片之所有權屬於XX公司所有,非經書面同意之買賣授權皆屬侵權行為」,或是「此影片之所有權屬於XX公司所有,僅供簽約之出租店使用,任何人非經簽約授權,不得轉租」,消費者從DVD上明知其所有權仍歸錄影帶發行商,就不能主張取得所有權而轉賣或轉租,頂多僅能自行觀賞。
霹靂布袋戲的「租片不用還」,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絕不是賣DVD,它真正的意思是,粉絲租了DVD之後沒有還片,永久典藏或私下欣賞沒關係,但不可以轉賣或轉租,因為DVD的所有權還是歸大霹靂,消費者並沒有取得DVD的所有權,不能主張「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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